盤錦市獎勵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人員暫行辦法
盤政辦發〔1997〕9號 自1997年1月14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鼓勵先進、弘揚正氣,充分調動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的積極性,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遼寧省獎勵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人員暫行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在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調解人員(指各級司法行政工作基層管理干部、調解員、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員),均應予以獎勵。
第三條 在預防或制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發現民間糾紛激化苗頭,經疏導和調解,避免了兇殺、自殺、投毒、縱火、爆炸等事件發生的;
(二)發現糾紛當事人有聚眾械斗、報復跡象,經疏導和調解,防止或制止了嚴重危害后果發生的;
(三)在民間糾紛激化的緊急關頭,挺身而出,不顧個人安危,制止事態發展的。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中的一項者,可評為個人三等獎,獎勵300元;符合第三條中的一項者,避免了2人以上重傷或2000元以上財產損失者,可評為個人二等獎,獎勵500元;符合第三條中的一項者,避免了1人以上死亡或1萬元以上財產損失的,可評為個人一等獎,獎勵1000元。
在預防或制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措施得力,成績較大,尚不夠上述獎勵標準的,予以通報表揚。
第五條 凡報請授獎人員,均由基層調解組織填寫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人員審批表,報縣區司法局審核。其中:一等獎由縣區司法局報市司法局審定后,報市政府命批、獎勵;二等獎由縣區司法局報市司法局命批、獎勵;三等獎及通報表揚由縣區司法局命批、獎勵。
第六條 評定獎勵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人員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對功績卓著者,可隨時獎勵。
第七條 獎勵經費由市司法局和縣區司法局按年度報同級財政核撥,專款專用。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