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盤政辦發〔2007〕80號 自2007年9月29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及時、準確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和《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調查追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盤錦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下列事故的報告工作適用本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消防、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行業領域發生的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構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含150萬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其他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發生的事故參照本規定進行報告。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第五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
第六條 對事故報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區)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按下列規定報告:
(一)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中央、省、市直企業在向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向生產經營地區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市或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30分鐘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
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盤錦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值班電話:2812330、2680323)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