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盤政辦發〔2013〕30號 自2013年6月21日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加快隱患整改進度,有效防范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制度,其它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范圍:
1.易造成傷亡事故的;
2.危險化工工藝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的;
3.在規定的隱患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4.同類隱患在同一企業重復發生的;
5.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
6.超許可和資質范圍進行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
7.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的;
8.易燃易爆和有毒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可燃、有毒氣體報警系統的;
9.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未實現自動控制的;
10.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的。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整改銷案等制度,經常性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應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并建立隱患治理檔案。同時,由市安監局統一將事故隱患單位報市政府備案。
第六條 被掛牌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隱患臺賬和責任制,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整改預案和整改期限,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第七條 各縣區、經濟區安監局要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對本地區掛牌的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督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及時整改隱患。隱患整改后,被掛牌單位應向屬地安監局提交驗收申請,由屬地安監局或組織專家、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復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并將相關情況報市安監局。
第八條 市安監局要定期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每季度在盤錦日報等媒體,對隱患掛牌督辦和整改銷案情況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各縣區、經濟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