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場定新建沈西工業走廊火石崗至渤海鐵路(沈金線)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通告
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
為保障新建沈西工業走廊火石崗至渤海鐵路(沈金線)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規定,盤錦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新建沈西工業走廊火石崗至渤海鐵路(沈金線)線路安全保護區,現將該安全保護區(沈金線里程K123+397-K148+776)和有關規定依法通告如下:
一、劃定范圍
在新建沈西工業走廊火石崗至渤海鐵路(沈金線)兩側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的劃定,不改變用地權屬關系,其范圍原則上從新建沈西工業走廊火石崗至渤海鐵路(沈金線)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為12米;
(四)其他地區為15米。
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規定
(一)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了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二)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三)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
建設市政公共設施,必須從事第(三)條禁止活動的,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三、法律責任
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依法遵守本通告,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責任單位或當事人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河道、石油、電力和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區或控制區重疊區域實行共同管理,同時適用各自安全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四、有關要求
(一)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區)政府、相關部門在審批、核準或備案相關基本建設項目時,要嚴格控制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新建或改擴建工程,充分考慮該項目或行為對沈金鐵路運輸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區)政府、相關部門要進入沈金鐵路沿線社區(街道)、村鎮、廠礦、企業、學校等單位開展鐵路安全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人民群眾的鐵路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使鐵路沿線人民群眾及企事業單位知曉并遵守鐵路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共同維護鐵路運行安全。
(三)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