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盤政辦發〔2024〕7號?自2024年7月26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環境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盤錦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中轉、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行業主管、屬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構建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市級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負責起草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相關法規,制定相關制度文件;督促各縣區落實國家、省、市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審批;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智能化管控系統和信息共享平臺;負責對各縣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考核評比。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中轉、利用、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科技、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相關管理工作。
各縣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管理;負責推進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清理存量亂排亂卸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第七條 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鼓勵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備就地利用條件的,應當及時清運,防止污染環境。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處置核準手續。核準手續辦理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建筑垃圾處置信息錄入建筑垃圾管理平臺,實行平臺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并分類收集、存放,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觀完好、整潔。
第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車輛必須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
第十二條 加強對運輸單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管,利用網絡監管平臺動態監管全部運輸車輛。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加強聯合執法,對違法、違規的運輸企業及車輛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堆放到物業公司和社區委員會指定的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物業公司和社區委員會及時委托經批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清運。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包括棄土消納場、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建筑垃圾中轉站、資源化利用處理廠。
建筑垃圾棄土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理廠等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與管理的要求進行:
各縣區負責推進轄區內棄土消納場、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建筑垃圾中轉站和資源化利用廠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由各縣區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進行規劃、建設與管理。
本轄區無條件設置建筑垃圾棄土消納場、建筑垃圾中轉站和資源化利用處理廠的,可與相鄰區域政府協商,跨區中轉、排放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及要求。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項目提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社會投資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資源化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科研和技術合作,實現科技成果盡早轉化為滿足市場需求的再生產品。
第二十條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部門聯動機制,成立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專班,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協調解決問題,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和各縣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方案,規范和細化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網絡化信息管理平臺的監管作用,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處置全過程監管。對于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五條 加大新聞媒體和網絡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參與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為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未按要求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