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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gaj-2023-153101 | 主題分類: | 2023年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市九屆人大二次會議第59號建議的答復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3-07-21 | |
主 題 詞: |
關于市九屆人大二次會議第59號建議的答復
[A1]
[同意公開]
對市九屆人大二次會議
關于公共場所(公園、廣場等)噪音擾民的建議(第59號)的答復
李建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公共場所(公園、廣場等)噪音擾民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第八十二條規定了違反本規定的相關罰則,即“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2022年底,由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門工作職責清單》,對生態環境、公安機關、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的職責分工進行了分解和細化,為政府各職能部門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上形成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在執法實務中,公安機關依據自身職能對涉及噪聲污染類的糾紛和警情,積極開展化解和處置工作,對經說服教育或調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執法活動基本實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和諧統一。但由于公安機關非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無法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在現場處置此類投訴或警情時,很多群眾并不了解自身開展的娛樂、健身等活動是否超過規定的音量或超出時段,這就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出臺有關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設置的相應政策,從根本上規范和防治公共場所的噪聲污染問題。
盤錦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