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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pjsrmzf-2019-001551 | 主題分類: | 2019年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市八屆人大三次會議《關于補充盤錦醫療辦法的建議》(第50號)的答復意見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9-10-08 | |
主 題 詞: |
市八屆人大三次會議《關于補充盤錦醫療辦法的建議》(第50號)的答復意見
尊敬的王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補充盤錦醫療辦法的建議》(第50號)收悉,我們經過認真研究分析,現對此意見做出如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中提到“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同時《關于落實盤政辦發[2012]16號文件有關事宜的通知》(盤人社發[2012]81號)文中已明確“因用人單位原因欠費的,參保人員停止享受待遇期間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個人原因中斷繳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由個人負擔”。
2019年我局正在進行盤錦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9月份出臺正式整合文件,加大對參保繳費的宣傳力度,對繳費、欠費待遇享受時間進一步進行明確,增加參保人繳費意識,保障參保人能夠及時享受醫療保障待遇,避免出現欠費現象。
盤錦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