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凱代表:
您在市七屆人大六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統一城鄉居民交通事故殘疾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適用標準的建議》我們已收悉,現就您在建議中提出的涉及公安機關工作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殘疾賠償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遼寧省每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每年的5至6月份下發,公安機關為執行單位。
盤錦市公安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