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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pjsrmzf-2020-003537 | 主題分類: | 2020年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對市政協八屆三次會議《關于加強社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提案》第116號提案的答復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0-11-04 | |
主 題 詞: |
對市政協八屆三次會議《關于加強社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提案》第116號提案的答復
杜慶文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社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優化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標準。我們嚴格實行物業綜合驗收制度,防止開發商遺留問題影響后期的物業管理?!侗P錦市物業管理條例》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設定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核驗制度。規定: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交付使用核驗,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后方可交付使用。辦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核驗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一)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二)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開通文件,采取臨時性措施的,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四)項目按照規劃要求需配建的教育、醫療、環衛、人防、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他商業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移交承接手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不能與項目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配套設施,并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書包含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時間、交付使用時應當達到的標準等內容);(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化工程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書;(六)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的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的建設單位,向買受人交付房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自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并且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按照每套商品住房銷售額處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但每套商品住房處罰金額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關于集中建設與分級規劃相結合。嚴格落實住宅小區承接查驗制度,新建物業在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縣區住建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監督指導下,邀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代表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進行承接查驗;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承接查驗協議。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承接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由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堅決杜絕缺項或“帶病”交付??h區住建局把好承接查驗關口,對未經承接查驗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予備案。
三、關于根據不同需求優化配置資源。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四、關于加強宣傳教育,強化主人翁意識。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強化輿論宣傳,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創新服務舉措,提高服務品質;引導廣大市民樹立物業服務是商品消費的觀念,增強小區自治管理的自覺性,自覺遵守文明市民公約和小區管理規約,依法有序參與物業管理活動,努力形成“共建共管、團結和諧”的良好氛圍。市政府層面非常重視業主自治組織建設,近年來都把業主委員會成立指標做為民生實事寫進政府工作報告。我們正督導各縣區把推進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納入轄區社會治理和基層民主管理的總體安排,有計劃、有步驟的組織實施。對符合條件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積極主動推進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建工作。
我局將積極協調民政、教育、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做好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工作。
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