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盤政辦〔2024〕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盤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體系,規范應急處置工作程序,整合應急資源,迅速、高效地實施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減輕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保障社會公眾人體健康和權益,助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遼寧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遼寧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我國已經加入或者締結的溢油應急國際公約等,結合盤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風險特點,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1)本預案適用于盤錦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我市責任區范圍為下列各點順序連線與岸線所圍水域:
A、40°40'50.17"N,122°08'58.22"E
B、40°39'08.48"N,122°08'59.51"E
C、40°39'07.23"N,122°06'13.97"E
D、40°34'38.02"N,121°59'05.92"E
E、40°32'53.28"N,121°59'08.08"E
F、40°32'51.95"N,121°56'39.91"E
G、40°25'23.54"N,121°56'46.93"E
H、40°25'06.96"N,121°31'52.74"E
I、40°36'00.67"N,121°31'53.03"E
J、40°50'03.27"N,121°31'34.48"E
K、40°52'36.87"N,121°34'15.77"E
以及大遼河營口老港區內盤錦市行政區域岸線,大遼河營口老港區外盤錦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和岸線。
(2)發生在盤錦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外,但事故已經或者可能造成我市責任區內海域污染的。
(3)與事故發生相關聯的和參與應急處置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依法規范,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專群結合、資源共享,以人為本、科學處置。
2.組織體系
盤錦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領導機構、指揮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及其它咨詢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構成。
2.1領導機構
盤錦市人民政府是盤錦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盤錦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
2.2指揮機構
盤錦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盤錦海事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盤錦海事局分管副局長及市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和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
(1)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執行本省和本市有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業務指導;
(2)負責本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運行、更新和管理;
(3)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市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行動;
(4)負責船舶污染應急經費核算,籌集所需資金,保障預案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的有效運行;
(5)負責組織船舶污染應急演練工作;
(6)決定啟動本預案和終止本預案應急反應行動;
(7)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2.3工作機構
盤錦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盤錦海事局,辦公室負責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辦公室主任由盤錦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接收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匯總及上報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貫徹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查落實;
(3)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污染事故進行評估,為市海上搜救中心決策提供依據;
(4)負責起草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有關文件、簡報,負責市海上搜救中心有關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工作;
(5)負責船舶污染應急處置體系的建設、培訓演習、日常運轉和維護;
(6)負責組建船舶污染應急專家組;
(7)負責本預案的具體修訂工作;
(8)承擔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4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事故應急現場需要,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人員,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行動指揮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各項應急指令;
(2)根據現場狀況判斷污染事故性質、規模與發展態勢;
(3)確定現場的通訊、聯絡方式,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安全和后勤保障;
(4)統一協調、指揮現場應急反應力量,按照環境資源的優先保護次序開展應急反應行動;
(5)確保已抵達現場的各類資源得以合理調配,同時報告需要獲得增援的應急物資情況;
(6)及時向上級指揮機構報告事故現場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和行動建議。
2.5專家組與其它咨詢機構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組織成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專家組由航運、海事、船舶、法律、環保、海洋、漁業、氣象、衛生、安全管理、石油和化工等部門推薦的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專家組主要職責:
(1)為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防治對策、應急技術和法律支持,為應急決策提供建議;
(2)參與船舶污染防治和應急反應技術的研究工作;
(3)為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索賠和賠償等方面提供咨詢。
咨詢機構包括航海學會、船檢機構、危險品咨詢中心、溢油應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單位。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與咨詢機構達成相關協議。咨詢機構應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咨詢服務。
2.6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由政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組成。政府專業應急救援隊包括成員單位應急隊伍、衛生醫療應急隊伍、駐盤部隊等;社會應急救援隊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港航企業應急力量和志愿者等。
2.7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規定,各司其職,切實做好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的宣傳報道,審核發布相關報道和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2)市應急局負責協助做好盤錦海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調度工作;負責為盤錦海域突發船載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提供危化專家應急技術指導;負責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應急救援現場物資調度和事故周邊群眾緊急轉移避險的安置工作。
(3)盤錦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監督各種應急力量開展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維護海上應急處置現場的通航秩序,必要時實施海上交通管制;發布海上航行警(通)告和安全信息;組織協調船舶污染事故現場水域的監視、監測工作;核實海上船舶污染清除和損害情況;組織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索賠調解工作;承擔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
(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物資生產保障工作。
(5)盤錦軍分區負責參加軍事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在發生海上污染事故、地方應急力量不足時,應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請求派出艦船、飛機及人員參加應急行動,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援;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隊艦船、飛機及人員由部隊派出人員指揮,同時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協調,并按要求做好各項記錄。
(6)盤錦海警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船艇和官兵參與海上應急救援行動;負責海上應急現場警戒和提供治安保障。
(7)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處置進行指導和協調,并提供相應的環保信息和技術支持。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應急力量參加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行動,協調開展受污染影響海域環境污染應急監測,提供污染監測數據;參加海岸線污染清除行動,協調回收與處置污染物。負責提供有效的市沿海環境敏感區域分布信息,明確市沿海環境敏感資源優先保護順序。
(8)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港航企業參加應急行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交通運輸工作;監督港口企業增強自身應急能力建設;督促港口企業編制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9)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漁船、漁民協助開展污染監視和清除工作;協調開展漁業船舶和漁港水域內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行動和善后處置;協調水產漁業保護;核實海洋與漁業資源污染損害,提供相關數據;協助開展船舶污染損害評估和索賠工作。
(10)市公安局負責對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現場進行預警和警戒,疏散人員;負責維護船舶污染應急反應現場的治安秩序,實施陸上交通管制。
(11)市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氣象預報和氣象服務支持,為應急反應提供必要的數據和信息。
(12)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應急醫療救護保障工作,做好醫療隊伍、藥品、醫療設備儲備和調運工作,救治因事故或污染應急造成的傷病員。
(13)市文旅廣電局負責協調受污染海域及其周邊的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游客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14)市自然資源局負責開展污染海域生態監測;提供海區水文情況,預報近期海況;協助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與索賠工作;負責災后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修復工作。
(15)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營口通信中心負責海岸電臺覆蓋區內的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播發污染海域信息、航行警(通)告。
(16)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營口航標處盤錦航標管理站負責根據通航安全需要布設臨時助航標志,提供污染海域航海安全保障信息;根據需要派遣本單位救助力量參加海上防污行動。
(17)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規劃,負責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協助做好船舶、碼頭等設施的火災撲救,救助遇險人員;提供消防救援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支持。
(19)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等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其他應急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行動,并承擔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2.8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與風險分析
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和規律,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監測體系,加大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船舶污染危險隱患,開展船舶污染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
市海上搜救中心對轄區重點對象、重點時段、重點水域、重點氣象海況等方面存在的海上船舶污染危險進行辨識。危險辨識結果應形成危險清單。
市海上搜救中心運用各類科學方法,對船舶污染風險進行評估與分級。風險分級通常可分為重大、較大、一般、較小等四個等級。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必要時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氣象、自然資源、地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惡劣天氣海況及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進行監測分析,及時通報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3.2應急準備措施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防備、準備工作及應急值守,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應急值守通信方式有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盤錦市海上搜救中心報警電話:0427-12395。
3.3信息監測與報告
3.3.1信息來源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來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2)發現船舶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3)船舶和民用航空器;
(4)衛星遙感圖片及自動監視報警器;
(5)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轉報。
3.3.2信息報告和要求
(1)獲取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單位或人員應立即將事故信息報告給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在接報后應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轉報。
(2)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通過海上交通管理技術手段和其他渠道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的事故信息確定預警級別。
3.3.3信息報告主要內容
(1)事故船舶的名稱、國籍、呼號或者IMO編號;
(2)事故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地址;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氣象和水文情況;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和人員傷害情況;
(5)船上污染物的種類、危險化學品性質、數量、裝載位置等概況;
(6)污染損害程度及危險;
(7)已經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現場污染控制狀況以及所需救助事項;
(8)簽訂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還應當報告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9)其他報告事項。
3.4預警
3.4.1預警分級標準
預警等級與船舶污染事故等級相對應。按照可能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嚴重程度,預警級別分別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預警級別可根據船舶污染事故險情發展、變化及時調整。
3.4.2預警信息發布
市海上搜救中心研判可能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應根據預估的事故等級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通報可能受事故影響區域的相關單位、船舶及公眾。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發布Ⅰ級至Ⅳ級預警信息;發布Ⅰ級或Ⅱ級預警信息時,應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預警信息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區域、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4.3預警響應措施
市海上搜救中心的預警預防措施包括:
(1)信息核實。核實事故發生位置及周邊的氣象條件、海洋水文氣象、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船舶、污染物的類型和已造成的污染情況等。
(2)預評估。預估船舶污染物的泄漏量,預測船舶污染的擴展態勢和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財產造成的損害;評估船舶污染引發火災、爆炸及其他次生事故的風險及可能對人身安全、公眾健康造成的損害等。
(3)應急行動準備。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應急行動準備工作,監視監測海上污染情況、通知船舶污染事故可能影響到的環境敏感目標責任單位實施預防性措施、通知有關應急力量進入待命狀態、做好物資裝備的準備工作。
(4)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采取應對事故的準備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5)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加強輿情監測,組織專家解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4.4預警解除
經評估不可能再發生污染危害或污染險情結束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應宣布解除預警,并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市海上搜救中心宣布解除Ⅰ級或Ⅱ級預警前,應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4.事故分級與報告
4.1事故分級
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設定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級,我市船舶污染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級)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1000噸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級)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級)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100噸以上不足5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級)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100噸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萬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2事故報告與通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核實確認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通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并根據需要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發生Ⅳ級以上船舶污染事故時,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報告的時限不得超過半小時。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應急處置
5.1先期處置
(1)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船舶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的同時積極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2)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后,市海上搜救中心視情啟動相應的應急反應工作,確定應急指揮聯系人和現場指揮。
(3)迅速指定現場指揮趕赴事故現場,全力接應、支援和指導現場應急反應行動。
(4)指派船艇對污染源周圍海域和污染物主要影響區域實行警戒或交通管制。
(5)迅速啟動監視監測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統,召集應急專家組,根據現場指揮報告的事故信息,評估污染事故的環境污染風險,確定事故等級,擬定應急行動方案,迅速組織及指派應急反應隊伍攜應急反應設備趕赴事故現場。
(6)判別污染物擴散軌跡和受污染威脅的海域及岸線敏感區域和設施,采取相應的防污染措施。
(7)發布通報,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防控和清污準備。
5.2分級響應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等級啟動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分別對應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5.2.1 Ⅳ級響應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啟動本預案。監督與船舶簽訂清污協議的應急反應隊伍或污染事故發生地港口企業開展應急反應行動。必要時市海上搜救中心可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
5.2.2 Ⅲ級響應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啟動本預案,并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需要本市以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應當及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申請。
5.2.3 I級、Ⅱ級響應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首先啟動本預案,組織、協調和指揮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同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并請求啟動上級相關預案。上級預案啟動后,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擔現場指揮職責,組織落實上級相關指令。
5.3指揮與協調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負責總體決策,適時宣布啟動或終止本預案,協調和調動應急資源,指派現場指揮官并派遣相關協調員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常務副主任配合主任做好具體工作或在主任授權下全權代表主任工作;各有關成員單位在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統一協調下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對事故現場進行統一指揮,根據應急行動方案具體負責現場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揮調動到達現場的人力物力資源,報告或請示緊急重大事項,如應急人員調配、物資的增援、人員救助、通航管制等。
5.4應急對策
針對不同的船舶污染物,應急處置技術也不同。從應急處置角度,船舶污染形式可分為油類污染(含類油物質)和化學品污染,具體應急處置技術見相關技術文件。
5.5事故評估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市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對事故的發展動態、造成的污染損害和應急措施的進展情況等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持續的評估,為應急處置決策提供參考。
評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發生事故船舶的受損情況及救助措施;泄漏污染物,油類、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及對人員和環境的危害性;污染物在水中及大氣中的擴散趨勢,包括擴散的方向和速度等;事故發生區域環境敏感目標的優先保護次序及保護對策;事故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應急反應措施是否充分、適當等。
5.6信息發布
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聞發言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有關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信息。除新聞發言人外,各成員單位及各種海上應急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信息報道。信息發布應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實利益,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海上突發事件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于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處理。
5.7應急中止
因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導致船舶污染應急行動難以進行,或者繼續進行應急行動將嚴重危及現場應急人員和船舶、設施及航空器自身安全時,經專家組評估后,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據專家意見可決定中止應急行動。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立即恢復應急行動。
5.8應急終止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據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可適時宣布應急終止,并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應急終止應考慮下列要素:
(1)污染事故現場已得到控制;
(2)污染物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安全范圍以內;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得到控制和消除,沒有繼發的可能性;
(4)對敏感區域的威脅已得到排除;
(5)對周邊地區構成的環境污染和安全威脅已得到排除。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費用匯總、取證和記錄
應急反應終止后,應立即對應急反應發生的費用進行匯總,包括應急期間所有的取證和詳細的記錄。
6.1.2污染損害賠償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應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賠小組,負責污染損害的索賠與賠償的有關工作。
6.1.3回收污染物處置
污染物處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6.2調查與應急后評估
6.2.1調查處理
(1)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2)油品、危險化學品種類鑒定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實驗室做出;
(3)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由具有資質的醫療技術鑒定單位做出;
(4)海洋環境污染狀況監測由有資質的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取樣化驗,并出具監測報告;
(5)船舶污染損害評估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海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
(6)上述單位或部門應及時將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檢測結果提交給市海上搜救中心。
6.2.2后期評估
在應急行動終止后,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視情況組織相關專家和人員共同開展總結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污染事故總體情況,產生的污染損害和影響;應急行動的具體措施和內容;應急行動是否合理、適當;應急終止后的其他相關措施;應急行動產生的索賠費用是否合理;以及以后應急工作中需要改進的建議和意見等。
6.3恢復重建
受船舶污染事故損害的場所,如旅游區、海水浴場、海洋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人工或自然恢復才能基本消除遭受的污染影響時,在應急行動終止后,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制定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環境損害的恢復方案和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7.應急保障措施
7.1財務保障
7.1.1資金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制定年度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報請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發生不可預見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費用,依照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的單位和個人,應做詳盡的記錄,保留應急反應費用的證據。
各級政府應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為應急力量建設和應急物資儲備提供資金保障。
7.1.2設備保障
(1)各級政府按照本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船舶流量、種類、敏感區域分布及船舶污染事故風險等情況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基地,配置應急反應設備,最大限度地有效處置責任區內的船舶污染事故。
(2)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有關石油和化學品企業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污染應急設備。
(3)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應建立污染應急設備信息庫,列明盤錦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可供使用的污染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7.2應急力量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建立詳細的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力量數據庫并保持聯絡暢通。每年對應急力量更新情況進行匯總,確保信息準確。
海上應急清污力量的職責包括:
(1)服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海上應急清污行動;
(2)參加海上應急清污行動時,現場指揮人員應保持與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聯系,按照要求報告動態;
(3)負責污染物的圍控、清除及回收;
(4)負責現場污染監視、監測,水文氣象、事故初步性質和規模,估計污染物的數量、污染面積、擴散速度和方向;
(5)海上應急行動終止后,根據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總結報告;
(6)定期對所配置的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7)參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練、演習活動。
7.3隊伍保障
(1)各級政府應注重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在不斷擴充規模和提高素質的同時,本著面向社會、整合資源的原則,不斷加強兼職清污隊伍、社會儲備力量的建設與培養,以提高其專業技能。
(2)當應急反應力量不足時,各級政府應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行動。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并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
(3)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應建立應急隊伍信息庫,列明盤錦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可供調用的各類應急隊伍人員數量。
(4)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定期對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相關成員單位及企事業參與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應急管理和操作技術方面的培訓;相關單位也應定期組織本單位應急人員進行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共同促進應急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急能力的提升。
7.4技術保障
各級政府應引導和鼓勵應急力量、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開展污染事故的預防、監測、污染物的回收與清除等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技術的研發工作,不斷提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能力和技術水平。
7.5通信與信息保障
參與應急行動的各有關單位應按照職責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應急通信與信息暢通。
7.6醫療衛生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與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醫療聯動機制,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
7.7交通運輸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職責要求,為應急人員及裝備的運送提供保障;市海上搜救中心應與相關單位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確保應急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7.8治安維護
建立海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保障海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公安部門應為應急現場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維持秩序,實施陸上交通管制。海警部門負責海上警戒和治安。
7.9人員防護
參與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反應隊伍應裝備安全防護器具。應急反應隊伍進入事故現場前,應明確事故性質、范圍、個人防護措施、事故緊急處理方法,并登記。參與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的應急人員離開現場應先登記,進行醫學檢查,造成人身傷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當污染物可能對現場或附近的群眾構成健康威脅時,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報告市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做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8.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定期組織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演習,提高應對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加強各應急單位之間的協調、配合與溝通,增強應急隊伍應急反應和安全保護的實戰技能。
(1)演習種類與間隔期。市海上搜救中心依據實際情況每3年舉行一次船舶污染應急演習,并不定期舉行船舶污染應急單項演習。
(2)演習目標。使參與船舶污染應急反應的各單位、部門熟悉、掌握和理解各自的應急反應職責;保證污染應急各有關環節快速、協調、有效地運作;及時發現本預案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不足之處,以便予以改進和完善。
(3)演習評估。在船舶污染應急演習后組織專業人員對演習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演習方案與組織、預警、應急響應、決策與指揮、處置與救援、應急演習效果;對應急預案的改進建議;對應急救援技術、裝備方面的改進建議;對應急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方面的建議等。
8.2宣傳與培訓
8.2.1宣傳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應組織編制海上污染事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以適當方式開展船舶污染應急反應知識宣傳,增強本市應對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
8.2.2培訓
應急人員應通過培訓掌握船舶污染事故控制及污染物清除等應急反應理論知識,確保應急反應決策和行動的正確合理和有效實施。
專業清污隊伍及有關人員應由經認可的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
8.3獎勵與懲戒
8.3.1獎勵
對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海上搜救中心應上報市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8.3.2懲戒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指揮的,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新聞發布規定的單位、責任人,市海上搜救中心將通過一定的方式予以通報,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對違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海事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9.附則
9.1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中所指的“海上”包括盤錦海事局轄區內的大遼河通航水域。
泄漏量1噸以下且影響輕微的船舶污染事故無需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船舶:本預案中的船舶是指一切類型的機動和非機動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作業中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發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泄露或釋放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預警:指關于船舶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進程中的預先通知。
預防措施:指在防止船舶污染事故發生或防止事態擴大化的行動。
應急反應:指在防止、控制、清除、監視、監測等方面采取的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學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動。
污染源:指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船舶、設施和裝卸站(點)等。
污染物:指油類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
油類: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煉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殘油、含油污水。
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是在我國《危險貨物品名表》和《海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名錄》及《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73/78防污公約》)附則Ⅱ、《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國際散裝液化氣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中B組貨物中列名的物質。
敏感區域:指在遭受船舶污染之后,易在政治、經濟、文化、旅游等方面,或者在外交、社會輿論、生態環境等領域,引起較大的不良影響的海域,也包括其他依法設立的涉海的敏感區域。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預案編制、批準與備案
(1)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盤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應急預案正文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報送省海上搜救中心備案。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縣區、經濟區制定的部門預案、支持方案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市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制定或者修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按照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演練情況、評估結果和修訂情況如實記錄。
(2)本預案涉及的技術指導性文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審定。
(3)本預案相關通信聯絡內容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時更新。有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定期將通信聯絡表發至有關單位和人員核實和更新。
(4)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編制的有關應急預案應包括本預案對其職責的要求,并就其預案的相關內容征求市海上搜救中心意見。9.2.2預案修訂與更新
(1)市海上搜救中心發現本預案存在重大缺陷的,應立即組織修訂。
(2)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3)本預案的修訂意見,由市政府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發給有關單位和部門。
(4)預案修訂較大或經多次修訂,市海上搜救中心應更新預案,并發給相關單位和部門。
9.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盤錦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9.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船舶污染海域應急預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5〕58號)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盤政辦〔2017〕70號)同時廢止。
附件: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