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醫保發〔2022〕7號 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
盤醫保發〔2022〕7號
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單位繳費的通知
盤山縣醫保局,各縣區發改局、財政局、稅務局,市醫保中心:
為貫徹落實省醫保局、發改委、財政廳、稅務局《轉發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遼醫保發〔2022〕9號)精神,按照市政府領導批示要求,現就做好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緩繳范圍及期限
2022年8至10月份,對全市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生育保險費實施緩繳,緩繳期至10月份。緩繳單位在11月15日前繳費的,免收滯納金。緩繳單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須正常核定繳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二、保障參保人員待遇
緩繳期間,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應享盡享,緩繳單位正常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的參保職工,其個人賬戶按規定劃入。
三、落實“免申即享”
全市階段性緩繳的參保單位范圍,由省醫保局和省稅務局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范圍內參保單位無需提出緩繳申請,即可享受緩繳政策。由于數據變動等原因未及時納入緩繳范圍的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向所屬醫保經辦機構出具書面承諾后辦理緩繳。
四、完善經辦流程
市醫保中心要及時完善醫保信息系統,保障緩繳政策盡快落實。各醫保經辦機構應分別核定緩繳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分別發送征集信息至稅務部門。納入緩繳范圍的參保單位可根據繳費信息系統提示,自行選擇是否緩繳。緩繳期間,如參保人出現離職中斷繳費、關系轉移接續和申請辦理職工醫保退休待遇等情形的,由所屬醫保經辦機構向稅務部門發送撤銷征集信息申請。未在稅務部門申報的緩繳單位直接撤銷;已申報的緩繳單位,回退申報信息后再撤銷。醫保經辦機構對需補繳人員進行補收處理后,單獨發送補繳人員單位繳費特殊征集信息,并整體發送其余人員單位繳費特殊征集信息。
五、抓好組織實施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提高站位,加強政策宣傳,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政策落實;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簡化優化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措施無縫銜接、落地見效。按照國家、省部署,進一步加強信息調度和統計監測,有關報表和要求另行部署。執行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對口上報、妥善處理。
附件:轉發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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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醫療保障局 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盤錦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
2022年7月29日
盤錦市醫療保障局綜合辦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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