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中院推行“執行+救助保險”機制
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推行“執行+救助保險”機制,搭建法院與保險公司開放性合作平臺,拓寬救助對象,擴大救助額度,增強救助準確度,深化“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
執行救助保險和司法救助相銜接但又不交叉,執行救助對象為法院確定的承保案件類型中的承保案件,即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民事侵權人身傷害案件、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案件申請執行人。執行救助保險,法院為投保人,執行救助對象為受益人,保險公司在總保費限額內按照不低于1.3倍的比例放大保險賠償額度并按照約定對申請救助的案件當事人給付全部或部分執行救助金,執行未到位金額3萬元(含)以下案件全額支付,執行未到位金額3萬元(含)以上案件最高不超過30萬元,特殊超額救助(30萬)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年度累計責任限額500萬元。并且保險公司在收到法院交付執行救助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審核案件資料、確定損失金額、制定賠付清單、賠付被救助人。
在執行救助保險項目協議期內,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獨家開展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和執行懸賞保險,保險公司將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和執行懸賞保險兩項業務產生的利潤以不低于50%的比例投入到執行救助保險賠付額度,在此范圍內上不封頂。執行救助保險盈余核算,保險人(保險公司)以盈虧平衡為標準,以三年一個協議為周期進行核算。執行救助保險一攬子項目的盈余,轉入調增下一個協議周期內執行救助保險總額度或調減執行救助保費。
盤錦中院構建執行救助保險機制,旨在對承保案件已經窮盡執行措施,但案件執行標的仍不能執行到位的“執行不能”案件,引入執行救助保險機制,由保險人(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執行救助金,助力法院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