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盤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要求,2020年地方性法規《盤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地方性法規已形成初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6月20日前反饋,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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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質量責任
第三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及供應、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管、通信、電力、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質量缺陷和事故。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五方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五方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六條 勘察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辈靻挝粦敯凑辗煞ㄒ幒凸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確保真實、準確、完整,簽署齊全。
第七條 設計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設計工作,保證設計質量。
深基坑、地基處理等巖土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巖土工程設計單位依法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八條 施工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綠色施工。
第九條 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保證制度,并監督執行。
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
發現涉及結構安全重大質量問題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監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在規定范圍內開展檢測、鑒定活動,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自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及供應單位應按照規定對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檢驗、試驗設備,對原材料質量等進行檢驗,對配合比進行設計,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生產質量進行驗收。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在供貨后應按合同規定時間向施工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和有關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質量責任,并對由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采集、審核、認定和發布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工程竣工驗收包括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聯合驗收兩個階段。工程質量驗收是工程聯合驗收前的一道關鍵程序。
建設工程經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質量驗收是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通過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質量驗收意見的活動。
工程聯合驗收是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在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自然資源、氣象等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參與對聯合驗收事項進行限時聯合驗收并統一出具驗收意見的活動。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こ掏旯ず?,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質量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ǘ┙ㄔO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ㄈ┙ㄔO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驗收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質量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質量驗收意見。
(五)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申請聯合驗收,聯合驗收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環衛、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驗收,與工程聯合驗收同步完成,并按相關規定及時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移交有關檔案資料,確保工程交付時附屬設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僅用于支付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施工單位解體、撤銷、無能力維修或施工單位不維修等情況而由建設單位另行組織進行維修的費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施工單位不承擔費用,且施工單位不得從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施工單位提供銀行保函或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鼓勵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用計入建設費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
施工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交付之日指的是書面銷售合同中載明的交付日期。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對維修的部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維修的部位驗收合格之日指的是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共同確認維修的部位質量驗收合格的文本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指的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組成的驗收組共同簽署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的文本的日期。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查明原因,并按照技術標準、設計要求制定維修方案后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維修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對維修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權人對建設工程使用安全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建設工程,并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和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勘察單位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準確、完備或者簽署不齊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監理單位發現涉及結構安全重大質量問題,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不執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要求時未報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z測成果、結論不能真實反映工程實體和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質量的;
?。ǘ┪窗凑找幎▽l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內容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檢驗、試驗設備的;
?。ǘ┪磳υ牧腺|量進行檢驗的;
(三)未對配合比進行設計,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的;
?。ㄋ模┪窗凑辗煞ㄒ幒蜆藴蕦ιa質量進行驗收的;
?。ㄎ澹┪窗春贤幎〞r間向施工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和有關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占夹g標準、設計要求制定維修方案和實施的;
?。ǘ┪磳S修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