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正案草案)》意見的通知(已完畢,已回復)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我局對《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2017年6月19日盤錦市第7界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進行了修改,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10月10日前反饋至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427—3417080
電子郵箱:pjssfjbgs@126.com
附件:《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
截至10月10日,共收到社會各界反饋意見0條,擬采納0條。
盤錦市司法局
2022年9月8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
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和規章中有關行政許可的內容,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法規草案中有關行政強制的內容,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span>
二、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規的,本市地方性法規草案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本市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span>
將第三款修改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和本省政府規章或者本市地方性法規的,本市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限額執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nbsp;
此外,對條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