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正案草案)》再次征求意見的通知(已完畢,已回復)
經過《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首輪征求意見,市司法局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現再次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11月10日前反饋至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427—3417080
電子郵箱:pjssfjbgs@126.com
附件:《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
截至11月10日,共收到社會各界反饋意見0條,擬采納0條。
盤錦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和規章中有關行政許可的內容,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法規草案中有關行政強制的內容,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span>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限額執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此外,對條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
根據市政府2022年立法計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相關規定,市司法局對《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56號,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改,擬定了《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實施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在舊法基礎上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處罰措施?!兑幎ā分猩婕靶姓幜P措施與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不符。同時,《規定》中涉及行政強制的內容表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不一致,也需要修改。此次修改工作,對于完善《規定》內容,提高政府規章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ㄒ唬┟鞔_區分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設定權限。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和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規草案設定行政強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span>
(二)明確行政處罰的種類。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限額執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nbsp;
此外,對條文中涉及的“市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