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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令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盤錦市檔案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發布日期: 2006-08-02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盤錦市檔案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06-08-02 瀏覽次數:395

    《盤錦市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7月12日盤錦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  陳淑珍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盤錦市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檔案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資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遼寧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及其他形式的歷史記錄。

    本辦法所稱文件,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形成的尚未移交檔案館保管的文書材料。

    本辦法所稱電子文件,是指在數字設備環境中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于磁帶、磁盤或者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送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電子檔案,是指已歸檔的電子文件及相應的支持軟件、參數和
其他相關數據。

    第四條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以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利用。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領導,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檔案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切實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經費。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依法加強檔案管理,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行政村、社區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市、縣(區)檔案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管理規定、制度;

    (二)依法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開展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三)組織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保護、檔案現代化管理、檔案宣傳、檔案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市、縣(區)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征集其他組織及個人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本地區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三)收集和接收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理完畢的文件及電子文件,接收破產企業檔案;
    (四)建立檔案信息資源庫和電子文件信息數據庫,保存和管理電子檔案和電子文件;

    (五)采用科學手段管理所收集和接收的檔案及文件資料,確保其完整與安全;

    (六)對館藏檔案和接收的現行文件進行價值鑒定;

    (七)向社會提供已開放的館藏檔案資料及已公開的現行文件的利用;

    (八)參與本區域內重大活動資料的收集;

    (九)采集、研究、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十)為其他檔案機構提供業務、技術示范和服務;

    (十一)利用館藏檔案資料對社會進行宣傳教育;

    (十二)要定期向上一級檔案館報送館藏檔案目錄及電子文件目錄;

    (十三)接受檔案捐贈,向社會提供檔案寄存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設檔案資料,定期向市檔案館報送館藏檔案目錄及電子文件目錄。

    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建立檔案管理機構并配備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管理本單位檔案;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及民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檔案,其檔案工作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收集和保管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文件、檔案,按規定定期向本區域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并按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十二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知識,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

    從事檔案咨詢、鑒定、評估等業務的機構或者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檔案所有權根據單位的所有制性質確定。

    非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檔案,經本行政區域相應的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屬于國家所有。

    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相應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區劃變動;

    (二)機構的建立、變動或撤銷;

    (三)重點建設項目、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和實施,重大普查活動;

    (四)市、縣(區)有關部門主辦的重大活動;

    (五)轄區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和突發事件;

    (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研和技改項目及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檔案,實行登記制度,主管部門或者主辦單位應于項目開始30日內填寫《重點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或《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登記表》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本單位的檔案機構要組織人員及時對其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與歸檔,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對科研成果、產品試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通知本單位的檔案機構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屬于市、縣(區)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驗收;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能通過項目竣工驗收或者鑒定。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因兼并、破產、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實行承包租賃等原因引起資產或者產權變動的,其檔案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產權變動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好原單位的檔案、文件及其檢索工具,并在清算結束時按規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合資、合作前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合資、合作期間和合資、合作終止后檔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雙方協議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檔案屬于企業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非國有單位、個人認為所持有的檔案對國家、社會有重要保存價值的,可以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接受申報,對檔案進行鑒定、評估、登記,并可以接受捐贈或寄存。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檔案機構應當注意收集、整理名人檔案資料和實物檔案。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寄存或者捐贈名人檔案資料和實物檔案。

    第二十條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實行檔案、文件實體與電子文件同步管理。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和文件時,應當將檔案、文件目錄和其他檢索工具、參考資料以及相對應的電子文件一并移交。檔案館對接收的電子文件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國家所有并屬于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由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收集齊全,并整理歸檔,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應當與單位檔案機構辦理檔案、文件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檔案、文件按照下列期限移交:

    (一)列入市、縣(區)檔案館接收和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市、縣(區)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縣(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現行文件,于次年6月30日前移交;公開性文件自形成之日起30日內移交市、縣(區)檔案館。

    (三)列入市城建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按照國家檔案局、建設部規定的期限定期向該館移交。

    (四)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并于項目竣工驗收后和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五)需提前或者延期移交檔案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撤銷單位的檔案向同級檔案館移交;合并單位檔案的處置,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檔案,不能移交市檔案館的,應當向市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對本市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制作復制件移交市檔案館。

    第二十五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及其他機構依法管理的文物、圖書資料等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二十六條因保管條件等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損失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于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后,由檔案館提前接收進館并按有關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

    (二)不屬檔案館接收范圍,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檔案,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檔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條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免費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第二十七條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逐步建立檔案信息資源數據庫和檔案信息網絡,采用數字技術管理、開發與利用檔案和文件,實現檔案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八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損毀或者擅自贈送、交換、銷毀檔案。

    第二十九條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檔案庫房應當具有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蟲、防光、防塵、防盜等安全設施,不得在危房和有失安全的場所保管檔案。對破損、褪變、霉變的檔案,應當及時采取修復、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檔案所有權的界定及歸檔和進館檔案范圍有異議的,按照管轄范圍,由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支持、指導民間檔案事業的發展,積極組織和鼓勵民間檔案相互交流活動,充分開發利用民間檔案信息資源,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我市已開放的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及檔案館的同意。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利用未開放的檔案,須按有關規定執行批準程序,但不得擅自抄錄、復制、泄漏檔案內容。

    檔案館如需向社會提供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應征得檔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用復制件代替原件。檔案復制件蓋有檔案保管單位印章,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檔案館提供利用檔案實行有償服務,收費范圍和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單位及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或寄存的檔案和文件,檔案館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

    第三十五條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保存檔案的組織公布,重要的檔案應當報請主管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公布。

    集體組織或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對文件、檔案的收集、征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現代化管理作出突出貢獻的;檔案工作通過省級以上標準認定的。

    (二)在檔案宣傳教育、學術研究中作出重要貢獻,并獲得省級以上研究成果獎勵和表彰的。

    (三)將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捐贈給各級各類檔案館的。

    (四)制止、舉報、控告違反檔案法規的行為,查處違法案件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七條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經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評審認定后,由受益單位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檔案管理混亂或者造成檔案損失的;

    (二)擅自設立、撤銷檔案機構的;

    (三)拒絕接受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

    (六)將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據為己有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第四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贈送、交換、轉讓、出賣、倒賣檔案及其復制件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至3萬元罰款,對個人并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擅自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罰款;沒收的檔案或者復制件移交沒收地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泄漏應當保密的檔案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4日市政府發布的《盤錦市檔案管理辦法》(盤政規〔199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