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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令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5-15
標  題: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54號 遼寧遼河口(雙臺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54號 發布日期: 2015-05-22
主 題 詞: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54號 遼寧遼河口(雙臺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5-05-22 瀏覽次數:2699

    《遼寧遼河口(雙臺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3月24日盤錦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高科

 

2015年5月15日       

遼寧遼河口(雙臺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遼寧遼河口(雙臺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區是以保護丹頂鶴、黑嘴鷗等多種珍稀水禽和河口濕地生態系統為主要保護對象的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類型以蘆葦沼澤、河流水域和灘涂為主。區域位于盤錦市大洼縣和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總面積8萬公頃。

    第三條  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舉報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建設與管理應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經濟區管委會對保護區負有保護責任,將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并組織有利于保護區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一)應根據本地實際,將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建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保護區專項資金,用于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建設發展。

    (二)應支持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做好資源保護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遼寧遼河口(雙臺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于盤錦市人民政府,業務上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三)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實施保護區內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并建立資源與環境監測檔案;

    (五)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繁殖及其生態環境等方面科學研究;

    (六)加大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

    (七)組織、監督管理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生態旅游活動;

    (八)審批進入保護區緩沖區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監督檢查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九)保護區內巡護檢查、防災救災、管護設施的保護維修和更換;

    (十)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保護區公安機關負責維護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懲治涉及危害保護區治理和保護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保護區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  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水利、農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與管理局共同做好保護區保護和管理工作。

    建立保護區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負責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第八條  對在建設、管理保護區和有關自然保護、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與發展建設總體規劃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

    保護區的自然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所有旅游經營活動必須接受管理局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管理局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確定的保護區界線和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的分界線上設立界標,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保護區總體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保護區保護方向相一致。

    第十二條  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蘆葦沼澤、河流、灘涂、河口濕地由管理局負責嚴格管理。

    保護區內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權、使用權必須依法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使用面積或改變使用用途。

    依法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使用面積或改變用途。特殊原因確需擴大使用面積,而且不致危害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及其保護對象的,由管理局提出,經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特殊原因確需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需事先征求管理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保護區的土地。

    第十三條  加強對丹頂鶴、東方白鸛和黑嘴鷗等珍稀鳥類及其棲息地的保護管理,禁止撿拾、非法收售鳥卵及毀壞鳥巢等行為。

    在鳥類遷徙期、繁殖期,禁止從事影響鳥類棲息、繁殖的行為。禁止觀光旅游活動的各類飛行器(觀光飛機、觀光熱氣球等)進入保護區上空,漁船、快艇等船只進入或停靠保護區入海口區域。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活動:

    (一)擅自移動、破壞保護區的界碑、界標等標志;

    (二)挖溝、挖塘、筑壩、燒荒、開(圍)墾、取土、放牧、采藥、亂砍濫伐等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三)獵捕、毒害、販運、收購野生動物,毀壞野生動物巢穴及其棲息繁殖地;

    (四)藥魚、炸魚、電魚、酷捕魚苗等破壞魚類資源的行為;

    (五)向保護區超標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六)引進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生物;

    (七)未經批準從事野生動物馴養、設置野生動植物公園;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五條  加強對保護區核心區內現有人口管理,按計劃逐步遷出。

    第十六條  對南小河、鴛鴦島等鳥類重要分布區實行封閉管理,除油田、葦田生產活動外,禁止一切車輛和人員進入油田、葦田生產道路。

    第十七條  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提前60日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審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區審批手續。

    需要進入保護區緩沖區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提前30日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管理局批準方可開展活動,并將活動成果副本提交管理局。

    外國人進入保護區從事有關活動,必須征得管理局的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保護區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保護區內的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堅持“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必須堅持開發服從保護、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

    保護區內的資源利用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不得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的逆向轉變。

    第十九條  需要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建設參觀、旅游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二十條  在保護區總體規劃內,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可在實驗區指定的范圍內開展旅游活動,但必須堅持旅游服從保護的原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護區旅游區的總體規劃和年度接待計劃,由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

    (二)保護區內的旅游經營活動,必須接受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三)在保護區開展旅游經營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需的旅游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以保障保護區內動植物及廣大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區外圍建設可能影響保護區生態環境、自然景觀的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須征求管理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確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建設活動,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接受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保護區內現有油田生產作業和設施按計劃逐步退出和拆除,并恢復濕地原貌。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它項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并接受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在保護區實驗區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違者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保護區內從事水稻田、蘆葦及旱田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施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化學制劑,在施用農藥、化肥時,其包裝物和廢棄物不得隨處丟棄。

    保護區內的蘆葦生產作業,須接受管理局的管理,在管理局的監督下進行作業。

    第二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保護區污染或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于24小時內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管理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旅游活動的,原利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在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圍壩、通道等設施。未能及時清除的,由管理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原利用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保護區內野生動物傷害人畜、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護區進行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或者批準進入但不服從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破壞保護區范圍內涉及保護區管理的所有設施、設備的,管理局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保護區重特大污染、破壞事故,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妨礙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四條  管理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