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盤錦市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五日
盤錦市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整頓和治理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政府部門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勤政廉政建設,創建“為民、務實、清廉”的政府,維護群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效能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以提高行政效能為目的,依法對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履行職責及其效率、效果問題的監督檢查及對違法違紀失職行為的查處。
第三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本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統一領導和指導下進行。監察機關依法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的目標,抓住妨礙實現中心任務或已經暴露出的影響行政效率、效益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政效能監察;
(二)必須堅持行政效能監察與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相結合,標本兼治;
(三)必須堅持事后監督與事前、事中監督相結合,針對優化發展環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四)必須堅持行政效能監察與改進管理、建立行政規范相結合,督促行政機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實行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六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及被監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協作。
第二章 工作內容及方式
第七條行政效能監察的工作內容主要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的投訴,著力解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以及“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三亂”、“四難”現象;
(二)檢查、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努力解決違規審批、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推諉、扯皮、工作平庸、效率低下等問題;
(三)根據檢查或調查的結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依法提出改進建議,嚴肅查處在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等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家、集體經濟利益和群眾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錯誤行為;
(四)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與服務對象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因行政過失,給被服務對象造成經濟損失,使行政機關被迫承擔經濟賠償或民事訴訟責任的案件;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運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八條監察機關檢查、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時,重點檢查、調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職責,對管理事項及時制定措施、做出決定,并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開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事項,是否做到辦事公開;
(三)是否按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達到質量要求并取得預期效果;
(五)有關行政效能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學并得到有效落實;
(六)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工作運轉是否協調、有序、規范;
(七)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
第九條 監察機關根據下列情況確定行政效能監察事項: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
(二)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專項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行政效能問題確定。
第十條監察機關按下列方法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一)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做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對行政效能投訴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
(四)對涉嫌違反行政紀律、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影響行政效能行為進行調查。
第三章 運行程序
第十一條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應當由監察機關業務部門填寫《監察機關行政效能監察立項申請表》,提請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立項。
重大的行政效能監察(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的檢查事項,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檢查事項)立項后,應當填寫《監察機關重大行政效能監察立項備案表》,分別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對已經立項的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監察機關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目的;
(二)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三)檢查的步驟、方法和措施;
(四)檢查組的人員組成;
(五)檢查的時間安排;
(六)檢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檢查方案變更,應當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三條對行政效能投訴,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及時確定辦理方式。重要、復雜的投訴,由監察機關直接辦理;一般性的投訴,轉有關行政機關辦理。
轉有關行政機關辦理的投訴,應當附《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函》;不宜轉原件的,采用轉摘。需要報送結果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函復監察機關。
行政效能投訴的調查事項和辦理方式應當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直接辦理的行政效能投訴,經初步調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在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時,應組織2人以上的檢查組或調查組。檢查組或調查組在檢查或調查時應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證。
監察機關可以聘請有關行政機關、社團組織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第十六條監察機關進行行政效能監察前,應向被檢查單位和檢查事項涉及的單位發出《行政效能監察通知書》,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行政效能監察通知書》應當載明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對涉及范圍較廣的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監察機關可以視情況將檢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檢查單位。
《行政效能監察通知書》應當由監察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十七條監察人員在檢查或調查中,應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對存在影響行政效能問題的,檢查組或調查組應當提交檢查或調查報告。檢查或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三)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主要責任;
(四)處理依據、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依法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做出重要監察決定或提出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第二十條建立監察機關派駐行政監察員制度,對政府大型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運作程序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有權進行詢問。必要時,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調查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財務賬目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或復制。監察機關應當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調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五條對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成績突出,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并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年終考核和選拔任用、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
(一)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維護政令暢通,工作高效,成績顯著的;
(二)決策正確,管理科學,制度健全,廉潔勤政,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勇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或避免重大事故發生,使國家和群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四)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行政效能監察過程中,發現被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尚未構成違紀的,由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對其實施行政效能告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與服務對象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因行政過失,給被服務對象造成經濟損失,使行政機關被迫承擔經濟賠償或民事訴訟責任的,經調查屬實,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建議書》,限期整改。構成違紀的,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違紀責任。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不配合或阻撓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監察機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或人員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有權對行政機關執行監察決定和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市監察局派駐各行政機關的監察機構參照本規定組織開展被派駐單位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并接受上級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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