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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1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0-10-29
主 題 詞: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1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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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盤錦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盤錦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切實開展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動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8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遼政發〔2009〕6號)精神,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首批省級創建創業型城市名單的通知》(遼人社〔2010〕7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優化創業環境,積極拓寬創業渠道,努力營造自主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激發全民創業活力,引導有創業愿望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通過創業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標

    使全市創業者及社會各界對企業平均創業成本、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培訓后創業成功率、創業服務滿意度、創業帶動就業率,以及創業政策的完善程度和落實程度等各項指標基本滿意。在為期兩年的創建活動中,全市參與創業活動的人數占同時期全部勞動者的比例年均增長10%;全市新增創業人數及其帶動就業人數之和占同時期全部新增就業人數的比例年均增長10%;全市創業者新創辦企業數量占同時期全部新增企業數量的比例年均增長10%,且1年以上的創業企業占同時期全部創業企業的比例達80%以上。市縣(區)各建一處標準化孵化基地,并能為創業者提供場地和創業孵化服務。

    三、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鼓勵各類勞動者成為創業主體

    1.鼓勵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城鄉新成長勞動力積極創業。有效發揮高校畢業生的優勢,引導和鼓勵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在創業中實現自身價值。

    2.鼓勵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積極引導登記失業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技能特長、資金技術等,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創業實現就業。

    3.鼓勵返鄉農民工創業。為返鄉農民工創業提供適用、廉價的創業場所,并提供信息、項目、技術、資金等支持和服務。

    4.鼓勵農村富余勞動力創業。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利用自然資源、生態資源、地域特點等創辦種養殖經濟體,采取聯包聯租的形式搞集約化經營,實現離土不離鄉創辦經濟實體。

    5.鼓勵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創業。大力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引導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轉變就業觀,由“找工作”向“找市場創業”轉變,對自主創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城鎮退役士兵給予登記失業人員同等創業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放寬各類勞動者創業限制

    1.放寬創業準入領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對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鼓勵和支持各類勞動者通過參股、聯合、并購、獨資等方式進行創業。

    2.進一步放寬企業和個體私營業主登記限制。對企業和個體私營業主登記的經營項目,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明確作出前置審批規定的,各有關部門不得增加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對無須前置審批的一般性經營項目,做到2日內發照。

    3.放寬注冊資本限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1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并推行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只要首次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和法定注冊資本3萬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不含1人公司)。

    4.放寬對經營場所的限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均可以作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創業者以自有產權房地產作為經營場所的,如暫未取得房地產部門核發的產權證書,可以提交購房合同和房屋預售許可證。只要提交規定手續材料的,允許以家庭住所為經營場所。

    5.進一步優化創業服務環境。行政事業性單位和壟斷行業的經營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自行設定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服務對象購買指定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將購買指定產品和服務與辦理相關審批、驗收手續掛鉤;提供選擇性收費服務項目時,要明確告知,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服務。

    (三)進一步完善創業載體和服務體系建設

    1.提供創業項目推介服務。定期發布創業項目,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國家急需和鼓勵的行業、產業,投入地方優勢資源的開發和特色產業的發展。實行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制度,經評估確認后,向創業者推薦。搭建“產、學、研”平臺,為個體私營企業初次創業和二次創業提供創業項目。

    2.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開展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市建立的孵化創業園以生產加工型企業為主;區建立的創業孵化一條街以商貿、飲服為主;縣建立的孵化產業園以種養殖為主。

    3.加快創業見習基地建設。充分利用中小型企業、各類創業園區建設創業見習基地,安排初次創業者進入見習基地開展創業見習活動,學習和提高創辦企業、管理企業、發展企業的能力。市、縣(區)創業指導中心和工、青、婦等社團組織,圍繞創業見習活動,開展創業服務。

    4.加強創業培訓。為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返鄉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提供免費的創業培訓。積極促進市、縣(區)勞動部門進一步開展創業輔導培訓,充分發揮工商聯、個體協會等機構自身優勢,開辦創業論壇,與創業者進行經驗交流,推動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5.建立創業項目庫。健全并完善創業項目服務平臺,為創業者免費提供創業項目。規范項目征集流程,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征集“投資少、風險低、見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創業項目。

    (四)進一步完善創業扶持政策

    1.創業主體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年內免繳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給予稅收減免。

    2.創業主體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衛生部門在三年內免收衛生監督防疫監測費、衛生質量檢測費和健康證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部門按減免額度給予衛生部門補貼。

    3.創業主體每吸納一名低保戶家庭人員就業并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低保戶退保后給予創業主體一次性獎勵2000元。

    4.低保戶及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自主創業(指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一年以上的,退出后可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低保戶及低保邊緣戶原有政策延續一年)。

    5.創業主體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創業,正常納稅經營一年以上的,可給予2000元一次性的創業補貼。此項資金從創業資金中列支。

    6.創業主體原為國有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可給予養老、失業、醫療社保統籌部分補貼,期限為二年。

    7.創業主體首次實現自主創業,依法經營1年以上者,可憑創業人員的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零就業家庭證明、返鄉農民工證明、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證明、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證明、大中專畢業生畢業證等有效證件及工商營業執照到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享受3000元創業補貼。

    8.對項目推薦機構給予補貼,通過社會招標、政府購買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征集創業項目。相關部門推薦的項目被創業者采納,并付諸實施,當年財政部門按每吸納一名下崗失業人員200元的標準,對項目推薦機構給予一次性補貼。

    9.創業者創辦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城鄉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并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對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企業承擔部分,當年同級財政按實際繳納數額給予二年的全額補貼。

    10.鼓勵創業主體創辦科技開發企業。研究開發科技項目經申報、評估后,政府優先提供科技三項費用。

    11.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將創業培訓納入到普惠制就業培訓體系,由政府購買培訓成果,對培訓機構開展的創業培訓按高限給予培訓補貼。

    12.現行的積極就業和創業扶持政策繼續執行,如有與此方案不同條款內容,以此方案為準。

    13.以上創業主體享受政策時限,從2010年1月1日以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為準。

    14.上述資金支出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為組長,市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創建創業型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和協調日常工作。建立起宣傳、勞動保障、發展改革、民政、統計、公安、消防、規劃辦、中小企業局、司法、文化、殘聯、城市執法、經委、教育、農村經濟委員會、建委、城建、國土資源、財政、衛生、科技、人事、稅務、工商、人民銀行、工會、共青團、工商聯、婦聯等共同參與、分工負責、部門聯動的促進創業機制。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

    (二)建立創業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創業見習基地開展活動、補貼孵化基地服務經費、補助創業指導中心工作經費、獎勵創業帶頭人、開展創建創業型城市宣傳工作。各縣區也要建立創業專項資金。

    (三)健全責任體系。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和協調日常工作,做好創城的組織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創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保證創建工作的順利進行;國稅、地稅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再就業稅收政策,最大限度地服務于創業主體;工商部門大力扶持創業主體創辦企業和個體經營,做好相關費用的減免工作;教育部門做好勞動預備制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創業培訓和種養植培訓,并為其他部門培訓提供師資力量;銀行部門加大資金提供,確保融資渠道暢通;科技部門發揮科技優勢,對創業主體提供科技服務;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做好項目審批工作和土地使用權審批工作,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應批盡批;統計部門做好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民政部門做好低保戶的審核和退保工作;城建及綜合執法部門對企業和個體私營業主的經營場所提供寬松服務;工、青、婦等部門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做好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工作;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對創城工作的政策和創城工作中的典型大張旗鼓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

    (四)健全考核體系。把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納入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年度考核內容,建立目標考核責任制,明確責任單位和考核辦法。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強督查檢查,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常設機構要積極促進各有關單位開展工作,定期通報情況。

    (五)健全創業指導服務體系。在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創業指導中心,為創業者免費提供創業咨詢。根據創建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能,協調指導和解決全民創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創業項目推介、創業成果展示、創業者經驗交流活動,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

    (六)優化創業環境,營造全民創業氛圍。加強軟環境建設,打造創業“綠色通道”,為創業者提供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公開公正的法治環境、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人文環境。為支持創業、服務創業、鼓勵創業,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創業典型和創業帶動就業的好經驗。創辦“盤錦創業網站”和“盤錦創業專欄”,突出創業項目推介、創業金點子征集、創業指導服務等相關內容。組織開展創業論壇、創業典型報告會,在全社會形成崇尚創業、竟相創業良好氛圍。

    五、實施步驟

    (一)啟動階段(2010年3月—4月)。對我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進行部署。制定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方案,出臺創業相關政策,確定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并在全市開展廣泛的輿論宣傳活動。

    (二)實施階段(2010年5月—2011年10月)。各有關部門根據實施方案有步驟地開展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創業培訓體系,積極開展各類創業服務活動,不斷推進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有亮點、出成效。

    (三)驗收階段(2011年11月—2011年12月)。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創業型城市基本標準,比照創建工作方案,逐項認真考核,查漏補缺,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確保各項創建目標全部達標,充分做好迎接省政府考核考評驗收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