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力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對于我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快速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10〕3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 支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對于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企業,除省政府給予扶持資金150萬元外,市政府給予扶持資金400萬元,縣區政府也應根據財力給予適當扶持。
二、鼓勵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直接融資。通過貸款標的資產抵押、動產質押、第三方保證等方式構筑多層次的風險共擔體系,滿足多元化的中小企業信貸需求。
三、 鼓勵村鎮銀行加大支農力度。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于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作為村鎮銀行當年收入核算。
四、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和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經省地稅局審批,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可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中小企業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按規定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五、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免征營業稅。
七、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八、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