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1〕1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10-2014年)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6-29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1〕1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10-2014年)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盤錦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10-2014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盤錦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10-2014年)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結合盤錦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推動盤錦科學發展、創新發展、和諧發展,為實現向海發展、全面轉型、建設濱海新盤錦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實;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有效實現;服務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廉潔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設在法治軌道上實現有機統一。
科學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體系基本建立,依法行政各項工作得到及時、動態、量化的評價。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深入開展,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的法治觀念普遍樹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憲法至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氛圍在行政機關內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務
(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3.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實現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轉變。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改善經濟調節,嚴格市場監管,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務。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
4.深入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進一步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規范機構設置,實行職責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提高行政效能。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約機制。
5.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公共服務意識,優化公共服務程序,完善公共服務保障體系。推進政府管理的信息化,加快電子政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不斷拓展政府網站功能,擴大網上辦事的范圍,逐步實現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
6.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規則,加大便民服務力度,切實加強對相對人知情權的保護。強化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政府信息公開,并以此為突破口推進政務公開、行政公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7.推進辦事公開。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寬辦事公開領域。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都要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要規范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事業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范、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8.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與清理的良性銜接機制。積極穩妥地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規范審批項目設置和實施程序,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管理。繼續推行“一個窗口對外”、“一條龍服務”等便民措施,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能。
(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9.推進誠信政府建設。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恪守信賴保護原則,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在行政審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購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點環節,推廣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會評價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政府信用評價工作。
10.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加快信用信息征集整合步伐,建立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2012年基本實現全市信用信息資源的完全共享。加快建立統一的征信技術標準體系及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11.加快信用保障體系建設。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機構,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在商品采購、產品銷售、項目承包、對外投資合作等商業活動及人才招聘中,積極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著力推進信用文化建設,深入開展誠信創建活動,健全守信收益和失信懲戒機制。
(三)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
12.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水平。科學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宏觀調控機制。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及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重點落實基層政府在應急管理中的責任,全面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將行政機關簽訂普通民事合同、國有資產轉讓、政府采購、招商引資等行為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13.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制度,加快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盡快實現各項社會保險省級全面統籌。大力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和慈善事業。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1年,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體系。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服務制度。
14.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推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完善“一元制”戶籍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科教文體、商業流通以及社會治安、安全生產等領域的制度建設,保障各項事業有序發展。
15.推進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積極推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運行機制,重點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
16.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完善重大項目事先向人大報告和政協通報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投資領域。進一步完善社會投資監管體系。
17.理順鄉鎮(街道)與村(居)委員會的關系,保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依法行使自治權利,建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與政府相互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推動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向農村傾斜,強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四)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18.明確行政決策權限。科學界定和劃分各級政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政府和部門內部的決策權限,優化決策資源配置,強化決策主體責任,實現事權、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的統一。
19.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以規范重大決策為重點,完善決策規則,健全決策程序,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快實現決策的規范化、制度化。加強決策的公開聽取意見、專家咨詢論證、聽證、合法性審查、實施情況跟蹤反饋等制度建設。
20.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健全行政決策調研制度,提高決策信息的收集、整理水平。建立健全決策信息依據公開及信息運用情況說明等制度。加強各級政府決策咨詢機構建設,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積極引導、扶持各類社會機構為行政決策服務。
21.完善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完善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的程序和機制,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范圍等,對于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決策行為,嚴格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進一步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22.科學合理制定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提高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性。在規范性文件制定上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促進沿海經濟帶、經濟開發區等新型經濟體發展。對社會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盡早出臺。
23.創新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式,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公開征集、公眾動議等制度,完善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聽證機制,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和機制,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全面實施對采納意見情況的說明、成本效益分析、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等制度。
24.及時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修訂工作。完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公眾提請審查制度,定期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修訂,并做好相關文件的匯編工作。
25.嚴格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積極推進制定規范性文件聽取意見、聽證、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及實施后評估等制度建設。健全規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機構統一審核和提請審議制度。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完善規范性文件發布程序,未經公布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6.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公布、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實行市政府及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編號,統一登記,統一發布制。現行有效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建立全市統一、規范、權威的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建立市本級規范性文件網上電子發布平臺,做到市本級規范性文件同一平臺公布,同一平臺儲存,同一平臺查詢,同一平臺管理。
(六)全面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27.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理順各類園區、開發區管委會的行政執法體制,明確其執法主體資格、職責。加快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向縣級層面和文化、林業、交通等領域延伸。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積極推動區域行政執法工作合作,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研究建立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
28.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執法文書。建立執法依據和執法職權動態梳理、公布機制,大力推進執法公開。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告知、調查取證、聽證、回避、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投訴、回訪等制度,統一相關執法文書。
29.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深入推進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動態完善機制和有效應用機制。2011年,在市直行政執法單位選擇1至2家試點單位,從嚴規范自由裁量權,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積極開展規范行政審批(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2012年,規范行政審批(許可)自由裁量權的制度體系基本建立。積極探索規范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領域的自由裁量權。
30.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嚴格執行遼寧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標準和行政執法文書檔案管理規定,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開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實現行政執法案卷管理的規范化,評議考核結果要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31.改進和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大力推廣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方式,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加強對執法行為的日常監管,避免“突擊式”、“運動式”執法。探索建立行政執法分類動態管理模式,對不同執法主體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32.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機制,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繼續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堅決杜絕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上崗執法。
33.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繼續完善市、縣行政執法責任制體系,大力推進鄉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繼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把對行政執法的評議考核落實到執法單位、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34.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依法公正及時受理和審理復議案件。完善和創新案件審理機制,改進案件審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健全行政復議機構,確保行政復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復議人員辦理,重大行政復議案件3人辦理。建立健全適應復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實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加快行政復議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提高行政復議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落實遼寧省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督察規定,確保行政復議決定得到及時有效的履行。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
35.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分類管理和動態應對機制,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及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作用,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健全和完善行政裁決等其他化解矛盾糾紛的機制。
36.加強仲裁制度建設,充分發揮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在經濟合同領域推行仲裁制度工作,充分發揮仲裁在經濟糾紛處理中的簡便快捷、成本低廉、程序靈活、當事人自愿等特點。要采取有效形式向社會宣傳《仲裁法》,加強仲裁機構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切實保證仲裁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實現仲裁事業快速發展。
37.依法做好信訪工作。規范信訪程序,維護信訪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信訪權利。強化“誰主管、誰負責”及“屬地管理”的信訪工作責任制,繼續深入開展領導干部包案、接訪及信訪案件專項督查等活動。建立信訪風險評估、信息反饋與政策聯動機制,針對信訪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完善和調整相關政策。
(八)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建設
38.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建立健全重大決策事項事先向人大報告制度和征求政協意見制度。積極配合人大、政協的視察、檢查活動,認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詢問、質詢,依法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39.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積極推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聯系溝通機制。全市行政訴訟案件的平均敗訴率維持在10%以下。
40.完善政府層級監督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健全和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各級政府要整合監督資源,加大監督力度,圍繞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及重要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41.完善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規范賠償和補償費用的核撥程序,建立健全賠償或補償義務機關先行支付制度,重點落實好行政侵權的賠償和土地征收、房屋搬遷、撤銷或變更行政許可的補償制度。積極在行政賠償和補償中引入聽證、調解及和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賠償和補償案件統一受理機制。
42.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進一步健全投訴舉報制度,積極探索電子監督的途徑和方式,逐步推行社會評議、民意調查等制度和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核實群眾投訴舉報及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43.完善行政考核和問責體系。完善績效考評辦法,規范政府績效考核的主體、內容、程序、方式。大力推動行政監察、行政復議、審計等監督方式的銜接,建立科學的行政問責機制。
(九)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44.完善領導班子學法制度。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講座計劃,組織學習憲法、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做到學法的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45.落實依法行政集中培訓制度。各級政府應有計劃地對本級政府部門及下級政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重點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各級政府部門應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年度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1周。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新機制,改進培訓和考試方式。依托相關部門,建立全市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分批分類別進行系統培訓,考試合格后準予上崗執法。
46.建立對領導干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制度。對擬任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在任職前考查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
47.加大公務員錄用及管理中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在公務員考試中,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應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定期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應當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
三、保障措施
48.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及部門成立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要切實擔負起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職責,制定依法行政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繼續完善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堅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書面報告,并向本級政協通報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各級政府及部門的主要領導,要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應切實履行好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帶頭研究制定和遵守執行依法行政的各項制度,推動建立政府領導負責、部門分工落實、社會充分參與的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長效機制。
49.突出工作重點,統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運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繼續深入抓好依法行政示范點建設,扎實推進基層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科學確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50.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機制,并將依法行政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并與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考核掛鉤,作為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5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積極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進“六五”普法,在全市營造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濃厚氛圍。
52.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充分發揮其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點抓好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縣鄉政府法治建設推進基層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遼政發〔2007〕17號)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證政府法制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視提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制干部。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擔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等職責,充分發揮好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
53.完善依法行政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一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行政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行政收費等事項掛鉤。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設立依法行政專項經費,保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經費支出,并支持和獎勵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部門。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經費在充分保障行政執法的基礎上,應重點保障執法人員培訓、執法裝備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