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發〔2013〕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3-11-15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發〔2013〕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參保范圍
凡持有第二輪盤錦市土地承包權證家庭中年滿18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全員參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范圍:
(一)城市建設規劃范圍內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以戶為單位,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積不足一畝的,下同)的農民。
(二)其他經國務院、省政府、市、縣(區)政府批準,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農民。
(三)遼東灣新區參保范圍另行規定。
二、繳費辦法
(一)男年滿18至45周歲、女年滿18至40周歲的,經本人申請,可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男年滿45至60周歲、女年滿40至55周歲,自參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繳費:
一是以本人補繳對應年份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其20%的比例先一次性補繳本人參保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足15年年限差的養老保險費,然后再逐年繳納參保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二是從參保之日起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延長繳費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長繳費第5年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躉繳,并以完成躉繳的時點辦理退休。
(三)男年滿60周歲以上、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從本人辦理參保之日開始補繳,以對應年份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其20%的比例一次性躉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自本《意見》執行之日起被征地農民,男年滿45周歲及以上、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的,要按照其補繳年限的繳費基數總額的8%繳納調劑金。調劑金由征用土地的各級政府、經濟區承擔,并一次性上解到市級社?;饘簟?/p>
(五)征地前,已按農民合同工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申請,可按本《意見》繳費辦法第二條選擇繳費方式。
(六)已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按《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盤政辦發〔2006〕82號)要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應轉換參保身份,按本《意見》參保。
三、養老保險待遇
(一)繳費年限滿15年且參保時未向前補繳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同條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二)繳費年限滿15年且參保時向前補繳的被征地農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遼政發〔2006〕28號),根據實際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算養老金,不享受當年養老保險待遇最低標準,養老金額度未達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企業(含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50%的,其差額部分用統籌基金補齊,按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50%計發。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補助費按全市上年度3個月社會平均工資計發。
四、參保登記
(一)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村(居)委會根據人均土地征占狀況,提出參保人員名單,經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區)、經濟區審定后,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同時由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示7天。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由縣(區)、經濟區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時間為各縣(區)、經濟區人社部門參保審批時間。
(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11年12月2日印發的《盤錦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盤政發〔2011〕32號)同時廢止。在此之前,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農民,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于6個月內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參保;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參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