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4〕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4-03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4〕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4年4月2日盤錦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十二章 附則
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盤錦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及《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十八大以來路線方針政策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牢牢把握向海發展、全面轉型、以港強市主線,奮力推進沿海開發開放、城鄉一體化、和諧盤錦建設,加快空間、經濟、社會體制機制轉型,建成讓全市人民普遍感到幸福、引以自豪的濱海新盤錦。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 (市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處理涉外事務。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期間,受市長委托,由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行政措施。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和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須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和政府規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除法律法規禁止的,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行政復議規定及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實行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黨組會議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市政府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主持召開。市政府黨組會議議題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確定,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市政府黨組書記審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針、政策和指示,討論研究貫徹實施意見;
(二)推薦、提名、獎懲重要崗位干部;
(三)開展黨內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黨組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黨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每年至少2次。根據需要可請非中共黨員副市長列席會議。
市政府黨組會議紀要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簽發。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后提出,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并報常務副市長核批后,由市長確定。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市長審定。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二)討論經濟形勢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四)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五)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市委全會之后。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收集、匯總,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并報常務副市長核批后,由市長確定。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市長審定。常務會議議題內容由主匯報部門負責與相關部門、分管市領導溝通協調后,方可上會。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報告國務院、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報告;
(三)討論通過由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討論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項,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授予集體、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六)決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2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中旬和每月月底。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三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審定,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三十九、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范圍內的有關問題。市政府業務會議議題和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市政府業務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
四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其他會議組成人員或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匯報。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控制數量、規模和規格,提倡開短會、講短話、求實效。必須召開的會議,會議用時原則上不超過1小時,領導講話不超過10分鐘。各部門匯報必須言簡意賅,不得照本宣科。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必要時報市長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不邀請縣區、經濟區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形式召開。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三、各縣區政府、經濟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四十四、各縣區政府、經濟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四十五、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命令、決定,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及有關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副市長簽署意見,重要的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未重新做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四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報告。
五十、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大應急突發事件必須于20分鐘內報告市政府。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和市委八項規定,牢固樹立群眾觀,自覺踐行“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和“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以改革和整風精神落實提高機關效能建設專項行動,以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的要求,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三、按市委好干部“五條”標準,從大局出發,從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勇挑重擔,忠于職守,盡心竭力,以“創新、創業、創優”的盤錦精神,打造敢擔當、有作為的政府。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按中央規定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認真學習政治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各種專業知識,自覺用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不斷增強駕馭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每周到基層調研或現場辦公不少于2次,并撰寫調研報告或工作報告。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
五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六十、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一、受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六十二、市政府辦公室應依據本規則,制定或修訂會議管理、公文送審、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報告和內事接待等實施辦法。
六十三、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