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4〕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意見(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4-15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4〕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意見(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委發〔2013〕15號)精神及市委關于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的總體要求,為加強對取消和調整(含下放和轉移等,下同)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及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做好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要求,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構建科學管用的監管體系,確保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落到實處。
(二)工作目標。推進行政機關職能重心從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的轉變,從以審批為主的事前監管向以執法查處為主的事中、事后監管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動力,加快推進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二、監管內容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要對行政機關的落實情況及原審批對象的相關行為加強監管。監管內容如下:
(一)對行政機關落實情況的監管
重點監督行政機關在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是否存在仍在實行審批、變相審批以及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二)對原審批對象相關行為的監管
1.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在查處違法行為、打破壟斷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市場主體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信息公開、產品市場準入、行業服務標準建立等方面加強監管。
對取消的投資類審批事項,行政機關要通過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等宏觀調控手段,加強對資源開發利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監管;要加強對土地使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監管;要強化企業和個人的投資主體地位,加強對投資項目嚴格執行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監管。
2.轉移的行政審批事項。對轉移到社會組織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不再審批,由社會組織按照非行政審批方式進行管理。重點加強對社會組織的資質條件、依法運作、行業自律、誠信體系建設、信息公開、行業執業質量、收費和財務行為等情況的監管。
3.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要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協助規范承接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脫節。重點加強對承接事項的目錄編制和實施、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建立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等情況的監管。
三、職責分工及監管措施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明確監管責任,落實監管措施,逐步建立政府監管、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全方位監管體系。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及監管措施如下:
(一)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主體,具體負責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
監管措施:一是實施標準化管理。一方面,加強標準化體系建設,結合行業特點和發展趨勢,建立完善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和規范,用標準化規范代替取消事項的審批條件,用標準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項的審批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承接部門的培訓指導,指導承接部門建立標準化管理機制。督促承接部門推進承接事項進駐本級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對外提供“一站式”、“一條龍”服務;對承接事項的工作流程、辦理標準、辦結時限、服務承諾和辦理結果等內容進行標準化管理,約束和規范承接部門的審批行為。
二是實行目錄化管理。建立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時將新取消和調整的事項納入目錄。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向社會全面公開,分類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指導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明確監管科室、內容、方式和責任。
三是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將原負責行政審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調整用于后續監管工作,充實執法力量,創新執法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執法檢查活動。
四是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建立公眾監督投訴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充分利用互聯網、舉報電話等及時收集社會各界對原審批對象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問題的投訴信息并及時處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定和完善加強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后續監管工作。
監管措施:一是建立事后評估工作制度。組織行政機關在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公布滿一年時,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的運行和監管工作的基本情況、在激發市場和社會創造活力、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便民利企、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及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實效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市編委辦報送評估報告。市編委辦根據評估報告,對有關事項進行認真研究,并報市政府審定后,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
二是督促、指導縣區(重點經濟區)編制承接的審批事項目錄。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加強對承接事項的管理,并根據審批事項承接情況,及時對目錄進行更新調整。
(三)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及實施后續監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原審批對象信息披露制度及加強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建設。
監管措施:一是組織開展審批事項運行的回查活動。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行政機關仍在實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以及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及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實行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建立原審批對象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原審批對象和行政機關監管行為的信息公開,將監管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是運用信息技術監管手段加強監管。加強行政審批電子監控系統建設,通過電子監察手段實現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批復等環節的全程監管。
(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原審批對象有關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引導市場主體將原由行政機關審批的相關內容納入信用信息系統,鼓勵市場主體守信用、重承諾,強化自律管理。
監管措施: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方面,加強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原審批對象的信用信息檔案;另一方面,引導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開承諾守信制度,推動企業誠信經營、社會組織誠信服務和個人守信自律。
(五)市物價局。負責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涉及到的收費行為依法進行監督,查處違法收費、價格違法及價格壟斷行為;對移交社會組織管理的事項,要加強對違法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的監督。
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制定檢查計劃,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同時,對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六)市財政局。負責對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有關財稅法規、政策執行,財政資金使用及社會組織會計行為的監督;加強財政預算、財政收支管理、購買服務等的指導。
監管措施:一是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培訓指導等工作。督促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
二是指導行政機關探索創新社會組織協同共治模式。重點選擇涉及公共事務的領域,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將監管過程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交給社會組織,切實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七)市民政局。負責探索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為落實轉移事項工作提供保障。
監管措施:加大培育社會組織發展力度,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一方面,加快行業執業質量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評級機制和執業檢查制度;另一方面,完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組織的行業管理和自律管理。
四、相關要求
(一)認真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并由主要領導親自抓,確定專門工作機構和人員承擔此項工作,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二)密切協調配合。市直相關部門之間要加強合作,整合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建立橫向聯動、縱向互動、運轉高效、齊抓共管的監管體制。
(三)加強效能評估。要將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納入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管理和行政效能監察等考核評價體系,設置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的運行及監管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