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4〕1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4-29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4〕1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遼政發〔2013〕20號)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二)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序
規范申請程序。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社區)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村(社區)委員會根據縣(區)民政部門、經濟區社會事務管理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低保的相關工作。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授權相關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
規范審核程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社區)協助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規范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社區)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規范審批程序。縣(區)政府民政部門、經濟區社會事務管理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可吸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委員會人員參與審批。嚴禁不經法定程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規范公示程序。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規范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時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規范發放程序。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通過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臺,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市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建立統一的居民家庭收入經濟狀況核對信息查詢平臺,并負責全部政府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核對工作。2014年6月底前,各縣(區)、經濟區要建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年底前市、縣(區)、經濟區要完成各自家庭收入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建設工作,健全核對工作規章制度,并開展核對查詢工作。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住房、保險、存款、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介紹推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通過勞動就業、誠實經營獲得收入,脫離貧困。對就業或自主創業獲得穩定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給予3至12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對有完全勞動能力、不主動就業或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而拒絕就業兩次以上的,應停發或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縣(區)民政部門、經濟區社會事務管理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報告,對保障對象實施分類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對于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于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城區按月、縣域按季核查。
(五)強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
市、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市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定期重點抽查。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社區)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區) 民政部門、經濟區社會事務管理部門要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
(六)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專項社會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繼續實行全額資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積極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健全完善取暖救助制度措施,實現取暖救助全覆蓋;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齡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實施分類施保,通過上浮保障標準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及扶貧開發銜接機制,鼓勵積極就業,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失業困難群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
二、強化工作保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一)加強能力建設
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配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專職工作人員,由鄉鎮、街道從現有人員編制中調劑解決。其中,鄉鎮政府不少于2人,街道辦事處不少于4人,村(社區)要確定相對固定人員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加快市級網絡平臺建設,完善縣(區)、經濟區、鄉鎮(街道)終端配置,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信息互聯互通。
(二)加強經費保障
市、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及實際工作需要等因素,足額保障工作經費。
(三)加強政策宣傳
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宣傳欄、宣傳冊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強化督查落實,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低保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公開、公平、規范運行,對違法違紀行為和過錯行為實行“零容忍”,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一)責任追究主體
低保工作責任追究主體是市政府和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低保過錯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追究。市監察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辦理低保投訴舉報案件的查處,市監察部門對各縣(區)、經濟區查處的案件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二)工作人員追責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社區)書記(主任)、鄉鎮(街道)民政助理、分管副鎮長(副主任)、鎮長(主任)、股長(部長)、分管副局長和局長及縣(區)、經濟區分管副縣(區)長(主任)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罷免(建議罷免);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無故不批準低保的。
2.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故意批準低保的。
3.收受申請人財物的。
4.扣押或強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5.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低保資金的。
(三)低保對象追責
低保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經濟區社會事務管理部門停止低保救助,追回違法領取的低保金,并依法給予處罰。
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
2.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后,不如實申報收入、財產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收入、財產報告義務的。
(四)相關部門追責
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監管不力及未按規定配合民政部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比對等工作,嚴重影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的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四、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管理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成立盤錦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協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實管理責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充分發揮包村干部的作用,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