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發〔2015〕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2-15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發〔2015〕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實施意見》已經2015年2月9日盤錦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盤錦市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實施意見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質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特許經營權
本意見所稱政府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權。
本意見所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式是指政府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間內出讓給經營者投資、經營、管理的行為。
二、特許經營范圍
(一)國有土地(含地下水資源)、河流、水面的開發、經營和使用權;
(二)城市用水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的經營權;
(三)管道燃氣供應、供熱、加氣站的經營權;
(四)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糞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種垃圾處理的經營權;
(五)城市道路、橋梁、休閑廣場、公園等公共設施冠名權、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
(六)政府專營型廣告設置權;
(七)園林、公園、綠化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經營權;
(八)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市內客運公交化線路、內河航運的運營權;
(九)旅游資源經營權、政府無形資產使用權;
(十)機動車輛安全、環保檢測經營權;
(十一)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及藥店,福彩、體彩經營權;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三、管理體制
(一)協調決策機構
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是政府特許經營綜合協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配套管理規定,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對特許經營項目提出統籌安排意見,編制特許經營出讓計劃,審批特許經營立項,評審方案,向市政府提出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二)執行機構
市住建、交通、水利、環保、綜合執法、旅游、國土、民政、公安、農業和園林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編制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2.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并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3.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標準,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4.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以及特許經營者計劃實施情況和公共產品服務質量安全生產方面情況;
5.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6.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7.協助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核算特許經營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三)操作機構
市公共采購交易機構依法組織特許經營項目的公開出讓,擇優選擇特許經營商,報市政府批準后協助行業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四)監管機構
市財政、環保、物價、工商、審計、監察、國資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1.核算特許經營項目工程造價和特許經營成本,向市政府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加強對特許經營項目投資、運營、過程管理;
2.對特許經營項目環境保護、經營范圍方面的核準與監督;
3.對特許經營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
4.對特許經營期間資產的管理與監督及資產交接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出讓形式、期限及程序
(一)特許經營形式
1.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后無償移交市政府;
2.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后無償移交市政府;
3.在一定期限內,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1、2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第3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出讓方式
特許經營權出讓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拍賣、網絡競價,具體項目的選擇方式由市政府批準決定。
(三)出讓程序
特許經營權按照下列程序出讓:
1.編制年度出讓計劃。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本行業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建議計劃,經市發改、財政部門匯總平衡后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納入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2.編制和報審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編制出讓方案和說明,并將出讓方案正式提交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由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經行業主管部門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審批。
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具體內容、期限和范圍;
(2)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的具體組織實施機構;
(3)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出讓方式以及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和選擇方式;
(4)特許經營項目的基本經濟技術指標以及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5)投資概算、價格控制、調整或收費及其投資回報;
(6)項目選址及其他規劃條件;
(7)特許經營權是否允許轉讓以及特許經營期限的延長或者終止;
(8)特許經營者主要條款及期限、優惠政策;
(9)政府的監督職責;
(10)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11)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3.組織聽證。對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項,涉及申請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事項以及有關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同時將聽證結果報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作為審定方案的參考條件。
4.審定和實施出讓方案。市政府通過召開會議、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審定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出讓方案和授權,按照本辦法組織出讓工作。在特許經營權出讓期間,行業主管部門應將《特許經營合同草案》提請市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審閱。
5.信息發布。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出讓方案被批準之日起20日內,通過公共采購交易信息平臺將特許經營權出讓信息向社會公開發布。
6.申請程序。符合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按出讓方案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
7.確定特許經營權對象。公共采購交易機構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拍賣、網絡競價等方式,公平、公開、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并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8.簽訂合同和備案。自公示期滿30日內,對特許經營權授權對象無異議后,經市政府批準,由行業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權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將此文本在簽訂后20日內送有關部門備案。
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由行業主管部門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與出讓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體內容:
(1)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內容和標的;
(2)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3)項目公司的名稱以及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及其限制條件等;
(4)出讓金數額、解繳方式和解繳時限;
(5)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6)投融資期限、方式,投資回報方式及其確定、調價機制;
(7)實施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特許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和履約擔保;
(8)特許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
(9)中止或者終止特許經營的條件及補償方案;
(10)特許經營項目設備與設施的維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以及移交或者臨時接管的標準、方式和程序;
(11)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12)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13)特許經營者項目移交的財產清單及相關技術檔案名錄;
(14)特許經營權期滿后,項目移交的財產大綱及核算方法,項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品質及保修要求;
(15)協議變更、提前解除及補償;
(16)其他約定的事項。
五、合同管理
(一)出讓金的管理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特許經營權出讓金。特許經營權出讓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審計監督。
(二)特許經營者的權利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1.獨立經營管理特許經營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2.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獲得合理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
3.請求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4.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合理建議;
5.平等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特許經營者的義務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全面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2.不得擅自以出租、轉讓、承包、掛靠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
3.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妨礙其他特許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4.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安全管理;
5.加強對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改變設施、設備的功能和用途;
6.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提供咨詢服務,向公眾公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價格等;
7.在規定時間內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8.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者的特別義務
特許經營者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在保證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市政公用設施,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市政公用設施需要進入某一區域或者建(構)筑物的,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征得其同意后方可進入。
(五)期滿后的處理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于特許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
(六)合同解除
1.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特許經營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2.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答復。在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許經營者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七)合同終止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終止《特許經營合同》,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并實施臨時接管。
1.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采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的;
3.擅自將市政公用設施和所經營的公共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4.因轉讓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使企業不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的;
5.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6.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7.因經營管理原因,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合同》,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8.擅自停業、歇業,未履行《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特許經營項目。
(八)臨時接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臨時接管委員會,依法對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臨時接管,并對特許經營者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監督,責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
1.符合本意見“合同解除”第二種情形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特許經營者單方解除合同后,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2.符合本意見“合同終止”情形規定的,特許經營權被撤銷后,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3.需要實施臨時接管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接管后,臨時接管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自臨時接管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出讓程序重新確定新的特許經營者。
(九)提取履約擔保的情形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終止《特許經營合同》,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并實施臨時接管。
1.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采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的;
3.擅自將市政公用設施和所經營的公共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4.因轉讓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使企業不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的;
5.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6.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7.因經營管理原因,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合同》,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8.擅自停業、歇業,未履行《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十)權利救濟
在做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在做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后,特許經營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行政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必要費用支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1.已獲特許經營權的市政公用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征用;
2.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許經營者對行政補償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賠償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六、監督管理
(一)特許經營權的出讓和管理應當保證國家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公眾對出讓的特許經營權享有知情權,對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二)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三)實行特許經營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益,依法組織聽證,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確定或者調整特許經營項目的價格,并進行監管。
(四)從事特許經營權出讓和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競拍者等授予特許經營權或者不按程序實施特許經營權出讓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