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2004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9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2004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執行。
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已列入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均屬于政府采購行為,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和《遼寧省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24號)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
二、采購單位應按規定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單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其中,對納入2004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或者金額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一律實行集中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金額低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實行分散采購,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納入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范圍,統一由“政府采購專戶”結算。 三、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及采購需求情況,對市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進行適當補充和調整。其中,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可在此目錄基礎上進行適當補充;對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可在此標準以下進行適當調整。各縣區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制定發布后,須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四、市財政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和審計等有關部門開展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重點對采購單位執行本級政府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政府采購管理的行為等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按照省有關規定對采購單位及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同時,做好省對市執法情況大檢查抽檢準備工作。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