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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04〕97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廢止)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08-09-27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04〕97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廢止)

發布時間:2008-09-27 瀏覽次數:196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盤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業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盤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社會救助體系,緩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醫療困難,根據《遼寧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盤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保對象是指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

    第三條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堅持屬地管理,適度救助,醫療單位減免,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管理工作。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標準并患有下列疾病的城市低保對象,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三)慢性重型肝炎及并發癥;

   (四)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五)經縣區政府確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癥疾病。

    第六條符合救助條件的城市低保對象,原則上按個人承擔的醫療費部分(扣除單位報銷、保險賠付、社會捐贈)的5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計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七條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采取政府出資與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市與縣(區)兩級財政按5:5的比例承擔。

    第八條各縣區民政部門在編制城市低保資金需求計劃時,要按當地城市低保對象總人數4%的比例,測算出本地區全年需醫療救助人數、資金需求數額及本級應承擔數額,編制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在向同級財政部門、上級民政部門報送城市低保資金支出情況時,同時報送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情況。

    第九條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由市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與城市低保資金同時下撥。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與低保資金混用或借用,結余資金滾入下年使用。

    第十條各縣區要成立由民政、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醫療專家組成的審批小組,負責城市低保對象的醫療救助審批工作。

    第十一條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報、審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戶主申請。需享受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寫《盤錦市城市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中心在接到全部材料后,派專人或責成居(村)委會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將申請材料轉報縣區審批小組。

   (二)審核批準。縣區審批小組對街道或鄉鎮呈報的申請材料審查復核后,提出審批意見,并上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長期(1年以上)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低保對象,可在辦理戶籍遷移后向居住地街道、鄉(鎮)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對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領取證、戶籍證明;

   (二)低保指定醫院的診斷書、醫療費收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城市低保對象享受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證明;

   (四)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金證明;

   (五)相關單位或部門及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由縣區民政部門以現金形式支付。已采取治療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給申請人;已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無力支付醫療費,尚未采取治療措施的城市低保對象,可持城市低保金領取證、戶籍證、醫院診斷書等證明材料申請救助,獲得批準后到定點醫院接受治療,救助資金由縣區民政部門直接支付給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

    第十四條經申請人簽字領取后的醫療救助憑證,由縣區民政部門連同《申請審批表》一并保存,并建立發放檔案,由縣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對不符合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采取臨時救濟、社會互助等方法予以適當救助。

    第十六條鼓勵社會各界為城市低保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捐贈資金和提供物資幫助,捐贈款物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全部用于城市低保對象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各級政府應從扶貧捐贈款中劃撥部分資金,用于城市低保對象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并納入醫療救助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七條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低保指定醫院要免收低保對象的掛號費、診查費,住院床位費按半價收取。

    第十八條各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開展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或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對騙取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追回,并給予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各縣區民政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審查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批準并支付救助金。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