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辦發〔2006〕15號 轉發關于《盤錦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補充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辦發〔2006〕15號 轉發關于《盤錦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補充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盤錦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關于《盤錦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 市政府: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工傷保險工作,根據《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第187號令),結合我市實際,就《盤錦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第23號令)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市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原實行縣級統籌的盤山縣、大洼縣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二、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 三、根據《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用人單位、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超過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二)非法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 (三)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因現工作崗位性質患職業病的。 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相關費用。 四、職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各用人單位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因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發生爭議的,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 六、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進城務工工傷職工,其應享受需定期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領取要求的,經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進城務工工傷職工,其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以我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其中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七、我市行政區域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全部雇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按工商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確定行業分類,并執行相應的行業繳費費率。參加工傷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享受《盤錦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第23號令)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八、本補充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原渠道解決。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實施。 盤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