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6〕11號 轉發市民政局關于設置標準地名標志工作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8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6〕11號 轉發市民政局關于設置標準地名標志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關于設置標準地名標志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六年三月五日 關于設置標準地名標志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 為加快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步伐,實現城市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走上標準化、規范化、法制化,現就城市標準地名標志設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利用二年時間完成街、路、巷及樓、門、單元、戶牌等地名標志設置工作。其中,2006年5月1日前,完成市區一、二級街路的地名標志設置工作,對新增的地名隨時設置標準地名標志。 設置標準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標牌 城鄉》(GB17733.1-1999)國家標準和省民政廳統一規定執行。 二、市區街路地名標志及城區存量居民住宅樓未安裝標準樓門牌費用由市財政承擔,新建住宅樓及其他建筑設施標準樓門牌費用由開發單位和產權人(單位)承擔。 三、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協助、監督職能。市財政部門要保證設置地名標志經費及時到位;市建委、城建局要配合做好街路地名標志安裝、審批等工作;市國土資源、房產、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做好標準化地名標志的應用工作,形成各部門協作的運行機制。 市民政部門作為標準地名標志設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編排、審批、設置和管理工作。同時,要會同公安部門,配合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進度,合理安排時間,科學編排樓、門牌號碼,保證地名標志設置科學、合理,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度情況,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