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5〕89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8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5〕89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資源局擬訂的《盤錦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盤錦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5〕26號)精神,嚴厲打擊各種礦業違法活動,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則和目標 堅持突出重點、綜合整治、標本兼治、嚴格規范的原則,著力解決我市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制度,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現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為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有效的資源保障。 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通過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全面整頓和規范以石油、天然氣、地熱和鹽鹵水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使無證勘查開采行為得到全面治理;亂采濫挖、浪費礦產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儲量動態監測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資源利用進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市、縣(區)、鄉(鎮)監管網絡全面建立,實現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形成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二、整頓工作的內容和重點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等部門對勘查、開采的企業進行逐個排查,嚴厲打擊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采礦的違法行為。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勘查許可證進行勘查的,堅決依法打擊。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采礦的以及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對無證、吊銷或注銷礦權的企業,公安部門要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應,電業部門要停止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拒不停止開采,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對鄉(鎮)轄區內半年中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無照非法采礦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追究鄉(鎮)政府領導責任。對縣(區)轄區內無證照非法采礦經營持續半年以上未處理的,要追究縣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勘查、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力量對所轄區內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進行嚴格檢查。對不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限期整改,逾期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予以關閉,依法吊銷或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并通知有關部門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對越界勘查、越界采礦的要責令退回到批準的區塊、礦區范圍內,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有關部門要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三)嚴厲查處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行為。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等部門,核查探礦權、采礦權人與實際探、采經營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主體是否一致;核查礦山企業取得采礦權后是否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作等情形;核查企業性質是否發生變化;核查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是否以承包、租賃等方式將探礦權、采礦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凡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擅自變更探礦權、采礦權主體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對轉讓方依法進行處罰的同時,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相關證照。 (四)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環保部門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對在各類保護區內的禁采區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嚴重破壞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礦造成嚴重水土流失、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非煤礦山企業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環保、林業、水利、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相關證照。 (五)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管、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保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等各類違法違紀案件。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堅決進行清理和糾正,對不撤出投資或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礦、采礦以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嚴厲打擊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的黑惡勢力。公安機關要采取有力措施,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無證野蠻開采案件要依法查辦,嚴厲打擊,對涉案人員要依法嚴懲。工商部門要依法及時扣押非法開采設備和工具。 (七)依法查處弄虛作假、瞞報少報儲量消耗等問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儲量動態監測,嚴格執行儲量年報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儲量報告的,一律不予年檢,對采取瞞報或少報儲量消耗,偷、漏國家相關稅費的要如數追繳,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八)開展古生物化石市場專項檢查。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加強化石市場監管,規范化石市場秩序。對非法販賣古生物化石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遼寧省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嚴厲打擊,依法懲處。 三、規范工作的內容和重點 (一)嚴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全面開展對礦權的審批權限、程序清理工作。凡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凡屬越權、違規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予以糾正。通過認真整改,切實做到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二)積極引導采礦權合理布局。依據省、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礦山企業的空間布局,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要采取收購、合并、兼并、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的集約利用;對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要堅決予以關閉;對浪費能源、開采加工工藝落后、技術設備陳舊,須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礦山企業,以及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要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通過整頓和規范,確保禁止開采區內采礦權零設置,引導礦山企業向鼓勵開采區聚集,在限制開采區收縮。進一步壓縮礦山企業總量,減少小礦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高、開采工藝技術先進、資源得到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礦山企業。 (三)健全完善探礦權、采礦權市場。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進探礦權、采礦權一級市場建設,規范二級市場有序流轉。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轉的相關制度,嚴格實行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調節作用。 (四)強化礦山企業儲量管理。全面實行儲量動態監測制度,進一步完善儲量實測、報告、監督體系,逐步實行以儲量消耗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加強礦產資源儲量、采出量的宏觀監控,維護國家礦產資源的資產收益。 (五)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機制。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定職能,完善各級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目標責任制及考核指標,將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納入地方各級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各級政府要建立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實施年檢制度。健全日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制度和市、縣(區)、鄉(鎮)三級監督管理網絡,實施動態巡查,有效監管探礦權和采礦權人勘查、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治理生態環境等行為。 四、整頓和規范的重點地區和礦種 整頓和規范的重點地區包括遼河油田勘探開采作業區、大洼縣和興隆臺區的地熱資源開采區、盤山縣西北部的鹽鹵水資源開采區(包括東郭、羊圈子葦場區域)。整頓和規范的重點礦種包括石油、天然氣、地熱、礦泉水、鹽鹵水等礦產資源。 對遼河油田的勘查區塊和開采礦區要進行實地勘界。建立市、縣(區)、鄉(鎮)三級檢查網絡和舉報制度,劃分責任區域,定期沿油田礦區范圍進行巡回檢查,對重點區域、重點井位要實行重點檢查和監控,確保遼河油田在劃定勘查區塊和礦區范圍內履行義務、依法辦礦,杜絕非法進入油田礦區勘查、開采行為。 全面規范地熱資源開發秩序,重點清查全市開發利用地熱資源企業底數。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著眼未來的原則,對已提出采礦權申請開發地熱資源的企業,積極幫助協調;對尚未提出采礦權申請的企業責令停止開采,限期辦理采礦許可證;對既不提出采礦權申請,且開發規模小、資源浪費嚴重、無保護措施的小型洗浴中心、洗車廠等礦山企業要堅決予以取締。 全面加強對鹽鹵水資源開發的監管,對盤山縣西北部、羊圈子葦場、東郭葦場等鹽鹵水資源分布區要加強巡查,嚴防無證開采、將耕地改為鹽田等違法行為發生。發生違法行為的,要予以嚴厲打擊。 各縣、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重點區域、重點礦種的專項整治工作。 五、整頓和規范工作安排 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范工作以縣(區)政府自查自糾為主,市級督導檢查為輔。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2005年10月中旬以前) 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我市相關規定,各縣區、市直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深入開展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宣傳和發動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建立領導機構,抽調得力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和物資保障。各縣區、各部門要相互配合,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營造輿論聲勢,為全面整頓和規范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2005年10月下旬—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清理、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參與辦礦,違法批礦等違法違紀案件;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的黑惡勢力。各縣、區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及所轄區內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本方案確定的內容及重點,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自查自糾,限期整改,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全面完成整頓任務。 第三階段:治理規范階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按照規范的內容和重點進行整改,著力解決需要規范的探礦權、采礦權布局不合理問題,扶大并小,壓縮礦山企業數量,加強資源整合,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理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行為,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完善新設礦權的市場配置、規模準入、環保準入、安全準入等相關管理制度,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基本結束后,各縣、區政府要組織檢查組對本轄區內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實地檢查,市組織檢查組進行抽查。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暫停辦理新設礦權審批手續。 六、整頓和規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深刻認識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重大意義,積極組織人力加強宣傳。要宣傳整頓和規范工作的意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為整頓和規范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加強領導,搞好協調配合。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國家和省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的系統工程之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市政府成立盤錦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由副市長陳斯來任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趙佐宇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市經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農委、盤錦供電公司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并抽調專人負責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三)強化責任,注重實效。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把整頓規范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各縣、鄉(鎮)政府是這次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關鍵,必須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和短期行為,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工作目標任務。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各負其責,主動協調,積極配合,共同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四)強化督查,不走過場。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整頓和規范工作要注重質量,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擾。對各項整頓和規范任務,要逐項、逐礦落實,該取締的取締,該沒收的沒收,該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態度不認真,整頓不得力,規范不到位的,要堅決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立足長遠,探索并建立長效機制。要做到集中整頓與日常管理相結合,與規范礦權市場、調整產業結構、健全相關政策、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相結合,認真分析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研究解決辦法,做到標本兼治。要深刻領會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節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等新理念、新理論的科學內涵,自覺用科學發展觀統攬礦產資源管理,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定職能探索改革礦產資源管理中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問題;牢固樹立礦產資源規劃意識,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制約機制,進一步強化礦產資源的宏觀調控;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領導下的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目標責任制、制定考核指標;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實施年檢制度,全面推進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改革;要健全日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制度,有效監管礦權人綜合勘查、開發,綜合利用、恢復治理生態環境等工作,確保礦產資源的依法保護、有序開發、合理利用,從體制上、機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