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5〕88號 轉發關于加強我市城區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意見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8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5〕88號 轉發關于加強我市城區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意見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擬訂的《關于加強我市城區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關于加強我市城區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意見 市政府: 為加大對城區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力度,徹底解決建筑垃圾排放污染城市環境問題,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現就加強我市城區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須到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排放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排放管理費,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盤價發〔2005〕9號文件(每噸2元)執行。需要回填的單位和個人亦須到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要自覺接受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按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運輸和排放建筑垃圾,嚴禁亂排亂放。 三、建筑垃圾排放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和道路之間鋪設硬質路面,并安排專門清掃保潔人員,及時清掃散落的建筑垃圾,防止車輛將泥土帶上路面。 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通過運輸單位資質和車輛現狀審核,并到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及相關手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得超載,高度不得超過車箱護欄以上20厘米,要有后箱堵板,并用苫布遮蓋嚴密,避免沿途遺撒。 五、雨天和雨后24小時內禁止運輸、排放建筑垃圾。 六、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嚴格檢查,及時查處。對亂排亂卸建筑垃圾的,責令其運至指定地點;對運輸中沿途遺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責令其予以清除,并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七、凡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逾期不繳費和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實施。 盤錦市城市建設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