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7〕7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1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7〕7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盤錦河蟹生產經營秩序,保證盤錦河蟹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盤錦市行政區域內,任何生產、加工、銷售盤錦河蟹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盤錦河蟹”是指以“盤錦”地名命名,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經認定基地養殖,且符合地方規范《無公害食品 中華絨螯蟹》和《盤錦河蟹質量技術要求》的中華絨螯蟹。 第四條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盤錦市所轄行政區域,即東經121°25′至122°31′,北緯40°39′至41°27′區域。 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劃分為大洼縣產區、盤山縣產區、興隆臺區產區和雙臺子區產區。 各產區范圍以現所轄行政區域劃定。 第五條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應具備一定的品牌基礎,符合《無公害食品 中華絨螯蟹》的規定,并獲得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六條非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中華絨螯蟹,不得稱為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未經核準或重量不足的可稱“盤錦河蟹未成蟹”,但不得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禁止偽造、冒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七條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申請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八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充分調動廣大養殖戶的積極性,發揮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九條盤錦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具體負責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與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擬定和實施全市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規劃和計劃。 (三)對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養殖環境、技術工藝、產品質量、產品數量、標志標簽、包裝和市場等進行管理。 (四)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管理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實施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管理需要的整體事項。 第十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辦的統一協調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牽頭、協調工作;依法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查處;負責對盤錦河蟹產品質量進行監測,對包裝、標識、標志等進行監督。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出口盤錦河蟹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三)海洋與漁業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盤錦河蟹養殖環境、技術工藝、投入品、產品數量的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協調做好盤錦河蟹交易監管場所地址的確定工作;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盤錦河蟹場所地址的確定工作;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盤錦河蟹的安全監測工作;協助做好盤錦河蟹產地、質量、等級的檢驗工作;負責對盤錦河蟹養殖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信息進行登記和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范盤錦河蟹的市場經營行為;依法對假冒盤錦河蟹等不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盤錦河蟹生產和盤錦河蟹交易監管場所買賣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過程中的治安管理,預防和依法打擊破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六)財政部門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要的管理經費。 第十一條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大洼縣、盤山縣分別成立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 辦事處設在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轄區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盤錦河蟹養殖者登記工作,包括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信息數據。 (二)盤錦河蟹經營者登記工作,包括名稱地址、品牌信譽、收購來源、數量、日期等信息數據。 (三)養殖戶和銷售公司產品交易監管場所(中轉站)的選址、籌建等工作。 (四)盤錦河蟹產地、質量、等級等驗收工作。 (五)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養殖證書等申領和發放工作。 (六)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登記匯總,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信息和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匯總上報工作。 第十二條依法成立盤錦河蟹行業協會,鼓勵和支持養殖者、經營者加入盤錦河蟹行業協會。盤錦河蟹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協會會員單位的管理,引導和鼓勵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章專用標志和證書的管理 第十三條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是國家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該專用標志制作和印刷過程中已設置防偽功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必須提出申請,經保護辦初審合格,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審核批準和依法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否則,不得以“盤錦河蟹”名義進行生產和銷售。 第十五條申請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須填寫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申請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企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并由保護辦向企業頒發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證書。 第十七條持有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證書者,有權在其生產的盤錦河蟹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產生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印刷及發放使用管理的通知》中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生產者、銷售者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當在辦事處的統一監督管理下,在指定的場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由保護辦和下設的辦事處對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資格: (一)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 (二)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三)虛報生產數量,使用帶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包裝物包裝非地理標志產品的; (四)倒賣印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包裝物的; (五)嚴重影響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聲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未取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二條生產者、銷售者要按照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證書中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或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不得將證書或標志出租、出借給他人。 第二十三條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使用采取年審制度(每年復審一次),復審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生產、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盤錦河蟹生產環境應符合無公害要求,按照規定標準養殖,并建立養殖生產臺賬。生產臺賬應記載下列內容:苗種的來源、規格、投放數量和日期、防疫消毒方法;養殖過程中的投餌情況,捕撈商品蟹的數量、規格、日期及銷售對象。禁止偽造生產臺賬。 達不到地方規范《無公害食品 中華絨螯蟹》和《盤錦河蟹質量技術要求》的,不得使用專用標志,不得以“盤錦河蟹”為名稱進行生產、銷售。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收購盤錦河蟹,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標準的場地、檢驗人員和管理制度,驗明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養殖憑證,并建立相應的收購和銷售統計臺賬。銷售臺賬應記載下列內容:每批收購商品蟹的來源、數量、規格、銷售去向等。禁止偽造銷售臺賬。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經銷盤錦河蟹,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 產品或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于出口的盤錦河蟹,其養殖、加工、銷售、儲運過程,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要求。 第二十八條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獲準使用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盤錦河蟹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經銷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的單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儲藏條件。 (三)經企業申請,保護辦考核合格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盤錦河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盤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