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08〕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17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08〕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 盤錦市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規定 一、為規范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和完善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是指依照土地出讓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程序確定的國有土地出讓價格。 三、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等土地價格的確定。 四、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建設項目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負責提出出讓地塊各項費用的意見;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或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出讓地塊各項成本進行核算;負責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地塊的價格進行評估,并依據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土地出讓底價,提交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會審會議。 五、盤錦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會審會議成員單位為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監察局、房產局、開發辦等部門和單位。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會審會議可聘請土地評估專家出席會審會議。 六、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會審會議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或由局長委托副局長主持。市國土資源局提交出讓地塊出讓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出讓地塊位置、出讓面積、規劃建設條件、周邊土地市場交易情況、土地評估價格、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調查與審核情況、擬定出讓方式及價格。 七、市國土資源局將出讓地塊出讓價格會審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出讓手續。 八、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盤錦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會審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趙佐宇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佟麗瑩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袁宏志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甘永忠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馬志會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李子富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 郭樹林市監察局局長 王巖市財政局副局長 周延寧市房產局副局長 趙廣軍市政工程管理處處長 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各相關科室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