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8〕6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實施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9-02-1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8〕6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實施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關于實施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關于實施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意見
市政府:
為完善我市農村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切實解決好農村低保邊緣戶生活困難問題,充分體現社會救助的公正與公平,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建立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7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與農村低保制度相協調、相銜接的原則;堅持救助水平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實行專項救助,保持農村低保戶與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均衡性的原則;堅持審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農村低保相關規定實施的原則。
二、低保邊緣戶的確定
農村低保邊緣戶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低于農村低保對象在享受了低保、醫療、住房、子女就學和應急救助等專項救助后,所達到的實際受益平均水平的農村困難家庭。
農村低保邊緣戶的確定,原則上按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高出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20%來界定,且患有尿毒癥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腦出血、腦梗塞)住院搶救或手術治療;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再生障礙性貧血和白血病;高危孕婦住院分娩搶救等重大疾病的或居住危房、險房以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院校的困難家庭。
當農村低保標準和各專項救助標準調整時,要相應調整農村低保邊緣戶的界定范圍。
三、救助項目和標準
對農村低保邊緣戶的救助項目主要包括醫療、子女就學、特困戶建房、節日臨時救助等方面的專項救助。
農村低保邊緣戶專項救助的標準原則上按農村低保戶專項救助標準的70%享受,以保持農村低保戶與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的均衡性。
四、救助審批和管理
1農村低保邊緣戶待遇的申請、審批及管理與農村低保對象相同。民政部門負責低保邊緣戶審批與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邊緣戶專項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依據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低保戶與低保邊緣戶的轉換,應按規定程序從簡辦理。對農村低保邊緣戶實行動態管理。
2各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按規定落實農村低保邊緣戶的專項救助工作。
3農村低保邊緣戶各專項救助資金由市、縣財政負責籌集,在“其他農村社會救濟”科目中列支。各類專項救助所需資金市與縣(區)按5:5比例承擔。
五、具體要求
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是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其作為一項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日程,加強領導,安排專項資金,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落實。
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操作水平。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嚴格履行程序,準確掌握標準。加強基礎工作,完善檔案管理。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將應該得到救助的對象全部納入救助范圍。
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半年審批一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每年的3月和8月受理申請。經入戶調查核定、村民代表評議、張榜公示、鄉(鎮)政府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報送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公示后發放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證。各專項救助的主管部門憑縣(區)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證認定低保邊緣戶身份,組織落實承擔的專項救助政策。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實施。
盤錦市民政局
盤錦市財政局
盤錦市教育局
盤錦市衛生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