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9〕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我市拆遷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9-05-1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9〕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我市拆遷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我市拆遷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一月九日
關于我市拆遷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規范拆遷行為,降低拆遷工作成本,保障項目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現就我市城市拆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含歸屬各縣的土地)進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住宅、商業和工業地產)、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益和公建項目以及市政府確定需要拆遷項目所涉及國有土地地上附著物的拆遷工作,均適用本意見。
二、責任分工
(一)拆遷人的確定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由市城建局辦理前期拆遷手續;公益和公建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辦理前期拆遷手續。
2.房地產開發期地項目、市政府土地儲備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中心辦理前期拆遷手續。
3.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土地儲備項目由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前期拆遷手續。
辦理前期拆遷手續的單位為合法拆遷人。
(二)各區及相關部門責任
1.各區政府負責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被拆遷人安置和相關信訪工作,并確定拆遷安置的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區拆遷辦)具體負責拆遷相關工作。區拆遷辦受拆遷人委托具體實施拆遷地塊的拆遷工作。
2.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拆遷地塊的土地申報審批手續。
3.市建委負責拆遷地塊控規、詳規編制及回遷樓建設選址,對建設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協調推進拆遷工作。
4.市房產局負責辦理拆遷地塊的拆遷許可手續,對各區政府的拆遷、安置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5.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強制拆遷工作。
6.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拆遷安置資金的管理和審計工作。
市檢察院、市監察局全程介入拆遷、確權、補償等行政行為的監督。
三、工作程序
(一)拆遷前期手續辦理
經市政府批準拆遷項目,由市長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合審批會議,各部門在1周內向拆遷人核發拆遷所需前期手續。其中,對已明確建設單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建用地項目,前期各項手續直接核發給各建設單位;對暫不能確定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市政府確定需要拆遷儲備的土地項目,由市規劃辦出具拆遷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注明僅供拆遷使用)、市國土資源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書(注明僅供拆遷使用)、市發改委下發拆遷用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由拆遷人制定。拆遷人持上述手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向市房產局申請拆遷,并與區拆遷辦簽訂拆遷安置委托協議。
(二)拆遷實施流程
1.調查摸底。由市房產局會同區拆遷辦對拆遷區域內房屋、地上附著物、地下管線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征求意見等。
2.房屋確權。由市房產局牽頭,市國土、規劃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我市房屋和土地確權的有關規定進行聯合確權。市檢察院、市監察局對確權過程進行監督。
3.拆遷評估。區拆遷辦組織拆遷當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向區拆遷辦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
區拆遷辦根據整體和分戶估價報告、調查摸底情況及房屋確權補償標準,對拆遷地塊的拆遷安置總量進行測算,報市房產局依法審查和確認后,由市房產局將確認結果報市拆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經批準后由區拆遷辦在拆遷現場公示。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評估或另行委托評估,當對復核評估或另行委托評估有異議時,由市房產局依法組織鑒定。拆遷成本如發生變化,市房產局需報市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拆遷。
4.拆遷公告。市房產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下發拆遷通知和封閉通知。
5.拆遷補償安置。市房產局指導區拆遷辦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比例數超過60%以上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市房產局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聽證。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房產局出具裁決終結書;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或當事人拒絕調解的,由市房產局做出書面裁決,告知雙方當事人。
6.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人向市房產局遞交強制拆遷申請,并由市房產局組織有關部門、拆遷當事人等進行聽證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強制拆遷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區政府及公安、房產等部門配合。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三)拆遷安置
1.安置方式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益和公建項目及土地儲備項目、重點招商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期地項目中的工業和商業地產項目未規劃原地建設回遷樓的,實行貨幣化安置。
(2)房地產開發期地項目中的住宅開發項目,采取貨幣化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安置;需要產權調換的,將回遷樓建設作為凈地掛牌出讓條件,由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實施建設。
(3)對動遷居民實施貨幣化補償后,區政府可統一組織有購房需求的動遷居民異地團購房屋。
2.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按照《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第11號令)和有關規定辦理。
(四)回遷樓建設
房地產開發期地項目中的住宅開發項目需實施回遷樓建設的,按下列方式辦理:
1.回遷樓建設成本的確定。市建委依據回遷樓建設標準,核定回遷樓建設成本,經市拆遷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作為回遷樓建設依據。回遷樓建設用地按成本價格出讓。拆遷協議簽訂后,由市房產局依據回遷量確定回遷樓建設規模,市規劃辦確定回遷樓建設位置,市國土資源局實施供地。
2.回遷樓戶型及建設標準。按照《盤錦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產局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意見的通知》(盤政發〔2007〕16號)執行。
3.回遷樓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免收回遷樓建設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自收自支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50%收取)。
四、資金撥付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市政府確定的籌資渠道辦理,區拆遷辦按照工作進度向出資人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由出資人審核后撥付,并接受市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拆遷過程中,市政府按照國家拆遷服務取費標準,向區政府支付拆遷服務費,并將拆遷殘值交由區拆遷辦處置。市房產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建委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市政府申請核撥拆遷經費。
盤錦市拆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市長)
副組長 陳斯來(副市長)、柏榮久(市政府副秘書長)
成 員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孫國林(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主任)、丁立行(市財政局局長)、郭樹林(市監察局局長)、趙佐宇(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孫興福(市審計局局長)、蓋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李體昌(市房產局局長)、于福先(市城建局局長)、張純良(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志煥(市規劃辦主任)、(雙臺子區區長)、劉世杰(興隆臺區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孫國林(兼)、李體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