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09〕10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盤錦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品實行定點印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0-02-26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09〕10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盤錦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品實行定點印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盤錦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品實行定點印刷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關于盤錦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品實行定點印刷管理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費用的管理,節省財政開支,杜絕鋪張浪費和腐敗行為,現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品實行定點印刷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定點印刷適用范圍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稱采購單位)一次性印刷5萬元以下(含5萬元)文件、會議材料、簡報、表格、稿紙、信封、檔案袋等印刷品,實行定點印刷。一次性印刷超過5萬元,按政府采購運行規程實施集中采購。
二、定點印刷廠的確定
市財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與定點印刷廠簽訂定點印刷協議,期限為一年。
三、定點印刷采購程序
市直各采購單位實施定點印刷的,應遵循以下程序:
1.選擇定點印刷供應商。采購單位在實施定點印刷前,應填制《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審批表》,經市財政局對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后,報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進行審批確認。采購單位在確定的定點印刷供應商中擇優選擇定點印刷供應商。
2.簽訂合同。印刷價格確認后,采購單位應與定點印刷供應商簽訂《定點印刷采購合同》,明確采購單位和定點印刷供應商的權利及義務。合同一式四份,采購單位、定點供應商、市政府采購中心、市采購辦各留存一份。
3.驗收。采購單位在定點印刷采購項目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并填寫《政府采購驗收單》。
4.結算。定點印刷供應商依據《政府采購驗收單》、《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撥款審批表》及發票到市采購辦辦理資金結算,審核手續合格后,由市財政局通過“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直接支付定點印刷供應商。
四、采購單位和定點印刷廠的責任和義務
(一)采購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采購單位要認真審核印刷項目、材料、數量、質量、產地、價格等情況,嚴格驗收印刷成品,配合做好印刷工作,確保印刷品的質量。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的后果,自行負責。
2.因特殊原因,定點印刷供應商均無法滿足采購單位印刷需要,必須由非定點供應商印刷的,須經市采購辦批準,并按批準的方式實施印刷。
(二)定點印刷廠的責任和義務
1.定點印刷廠必須保證服務質量和工期,保證做到質量高,保密嚴,服務優,時間快。各定點印刷廠必須與采購單位簽訂定點印刷服務合同,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進行印刷服務。
2.定點印刷廠要按照大宗印刷品計價方法,實行合理定價、取費,嚴禁弄虛作假,抬高計價。要對價格和印刷質量、服務規范等,向采購單位作出承諾,并接受社會監督。
3.定點印刷廠有權拒絕采購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因印刷技術欠佳或因紙張劣質等造成的損失由定點印刷廠負擔。
五、監督檢查
1.市直各部門要在做好本單位定點印刷采購工作的同時,嚴格要求本系統所屬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開展定點印刷工作,并對本系統執行定點印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市政府采購中心將對各定點印刷供應商實施日常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定點印刷價格的市場監測,對定點印刷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督,并建立定點印刷供應商履約情況考核機制和誠信檔案管理制度。
3.市財政部門將聯合監察、審計部門加強對采購單位、市直各部門、定點印刷供應商執行定點印刷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定點印刷采購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處理。
4.在定點印刷過程中,發現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批準擅自到非定點印刷供應商處實施印刷或假借政府采購之名為其他單位、個人印刷等問題,市財政局將提出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5.在定點印刷過程中,各定點印刷供應商應誠實守信,規范服務,對不按服務承諾約定為采購單位提供服務,違反國家規定或承諾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不按合同約定計費標準和優惠率結算印刷費等行為,第一次視其情節沒收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第二次取消定點印刷資格,三年內不得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六、附則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本規定由盤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