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3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0-09-09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3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提高審理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效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和《遼寧省行政復議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職責。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或者依法予以駁回的,授權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辦理。
三、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辦理;影響重大的,應報請市政府審批。
(二)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其違法以及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批;未達成協議的,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審批。
(三)只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的事項,一般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處理;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市政府。
四、向市政府提出與行政復議有關的其他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責令下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或者恢復審理的,授權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處理;依法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審批。
五、制作并啟用“盤錦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加蓋“盤錦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制發下列文書,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簽批:
1.不予受理決定書;
2.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3.除重大、敏感行政復議案件外,作出維持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4.行政復議調解書;
5.行政復議意見書;
6.行政復議建議書;
7.責令受理通知書;
8.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
9.有關行政復議案件程序事項的文書。
(二)制發下列文書,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領導審批,主要領導簽結:
1.重大、敏感行政復議案件作出維持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2.作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限期履行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3.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六、對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和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有關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行政復議規定》的規定,及時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配合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嚴格依法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全面推進政府法治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