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0〕6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對困難居民實施醫療二次救助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0〕6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對困難居民實施醫療二次救助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于對困難居民實施醫療二次救助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關于對困難居民實施醫療二次救助的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困難居民醫療二次救助與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切實解決全市困難居民因病致貧問題,現就在全市范圍內對困難居民實施醫療二次救助提出如下意見:
一、救助對象
城鄉低保及低保邊緣人員和城市的“三無”及農村的“五保”對象。
二、救助原則
堅持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報銷基礎上實施醫療二次救助的原則;堅持門診大病、慢性病救助與住院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和分級負擔的原則。
三、救助標準及項目
(一)救助標準: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我市困難居民所發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慢性病醫藥費,在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規定報銷后,個人承擔部分政府再按70%和80%給予二次救助(含住院起付線)。當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1萬元; 惡性腫瘤、尿毒癥、器官移植抗排異、血友病所發生的醫藥費當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2萬元。
(二)門診救助項目: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高血壓Ⅲ期(有心、腦、腎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非胰島素依賴(有心、腦血管病變、腎病等并發癥之一者)和胰島素依賴型,腦血管疾病(腦出血、腦血栓、腦栓塞),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塞),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右心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癲癇病,疑難雜癥(系統性紅斑狼瘡、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再障)。
四、救助辦法
醫療二次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凡符合醫療二次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藥費,在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規定范圍內報銷后,對個人承擔部分,持相關手續到縣(區)民政局享受醫療二次救助。
五、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醫療二次救助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6:4比例分擔,納入年初預算,專款專用。今年全市醫療二次救助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六、具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
各縣(區)要成立困難居民醫療二次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困難居民醫療二次救助工作的協調工作。民政部門負責醫療二次救助的綜合協調、政策研究與制定、救助情況的指導與監督,負責醫療二次救助的具體管理、宣傳和實施工作;衛生部門負責提供新農合定點醫院名單、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醫療糾紛的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城鎮居民醫保定點醫院名單,組織城鎮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財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等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二次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強化管理,做好宣傳
要強化對醫療二次救助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救助對象的就醫情況,根據發生的救助費用情況及時與財政部門溝通與協調,保證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救助。同時,加強醫療二次救助的宣傳,充分運用新聞媒體、發放傳單、社區版報等多種形式,因地制宜,做好醫療二次救助的宣傳,特別是要讓廣大居民全面了解有關政策、措施及程序,使醫療二次救助家喻戶曉。
本意見從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
盤錦市民政局
盤錦市財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