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2〕1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2-05-0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2〕1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興隆臺區人民政府,雙臺子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實施意見》業經六屆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盤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實施意見
為規范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保障廉租住房的有效供給,根據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2007〕第162號)和《盤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盤政發〔2009〕111號)等相關規定,對已獲得廉租住房但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實行廉租住房退出制度,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
1、承租人已被取消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資格的;
2、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住房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承租人死亡或服刑的;
5、違反市政府其它有關規定的。
二、退出辦法
1、對上述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承租人,經區住房保障部門調查核實,無正當理由的,限期一個月內退出住房。
2、對取消低保或低保邊緣資格但仍屬于中低收入(以民政部門認定為準),且住房確實有困難暫不能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采取提高租金的辦法處理:
從通知退房之日當月起第一年內,無房戶租金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20%收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6平方米有房戶,面積差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20%收取,原有住房面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40%收取;第二年,無房和面積差額部分租金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30%收取。原有住房面積部分仍按40%收取;第三年,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接軌。租金水平隨公共租賃住房房租調整而適時調整。
3、對承租人死亡或服刑的,其他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須在承租人死亡或服刑后一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辦理更名手續繼續承租,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
4、對不如實申報隱瞞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同時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三、工作程序
1、區住房保障部門要采取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并會同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每年對承租人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進行一次審查。對審查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人,要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及時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2、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作出取消保障資格、限期退出廉租住房或調整租金繼續承租的決定。同時,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決定,向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人下達《盤錦市城市低收入家庭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單》,市住房保障部門與同意調整租金繼續承租的承租人簽訂承租合同。
3、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在1個月內將廉租住房收回,對逾期不補交所欠租金或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先予執行或依據判決結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大洼縣、盤山縣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六、本實施意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