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2〕5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遼寧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2-09-03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2〕5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遼寧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遼寧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遼政辦發〔2011〕4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遼寧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遼寧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遼寧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的意見
按照國務院“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方針,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2006〕40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勵機制,理順收入分配關系,做好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現就全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相結合,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嚴肅分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進提高公益服務水平為導向,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合理確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
(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強化地方和部門職責,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合理收入分配關系。
(四)統籌事業單位與相關群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的收入分配關系。
(五)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向和要求,與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結合,不斷完善績效工資政策,確保績效工資工作平穩順利實施。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除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外,按國家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單位正式工作人員,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義務教育學校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全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90號)執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按《關于遼寧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遼人社發〔2010〕3號)執行。
三、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相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紀檢監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下同)、財政、組織、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四、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的核定
(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體水平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所在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公務員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和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所構成。
(三)縣級以上政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對績效工資水平明顯偏低、公益性較強的單位,各地可根據財力給予適當支持,逐步提高其績效工資水平。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國家戰略發展需要重點支持的事業單位,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給予適當傾斜。對財政性資金定項、定額或零補助的事業單位,根據單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狀況,績效工資水平可適當提高。首次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時,要考慮清理核查后津貼補貼的實際發放水平,妥善處理各種矛盾。
(四)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調整工資、津貼補貼標準或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外,當年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準。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調控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體水平。要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辦法,逐步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五、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原則上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為50%-70%,省、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統一確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同崗位(職務)人員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事業單位也可在績效工資總量50%-7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和標準。基礎性績效工資一般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由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同時,要妥善處理單位內部各類人員的績效工資分配關系,防止差距過大。
(三)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充分討論、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
(四)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系。
六、相關政策
(一)實施績效工資后,國家原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二)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三)對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崗位(職務)補貼、物價福利補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以來統籌提高事業單位收入水平的增資部分以及其他屬于合規、合法的津貼補貼、獎金等進行歸并,歸并后一律納入績效管理,不再另行發放。事業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等一律予以取消。
(四)績效工資實施后,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批準建立的特殊崗位津貼,以及按照規定標準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獨生子女獎勵費、援藏(援疆)津貼、勞模津貼等,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仍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在規定標準和范圍內的,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六)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發放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補貼。其中,離休人員補貼水平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關于提高離休人員待遇由關問題的通知》(遼紀發〔2009〕13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七)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七、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和財政補助政策,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單位性質、經費形式,合理確定財政補助政策,確保應負擔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由事業單位負擔的經費,其經費來源渠道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二)規定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和國有資源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利用非稅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八、組織實施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市、各縣(市、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本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的實施辦法,并報上一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本部門績效考核辦法,做好津貼補貼清理核查和績效工資實施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工作平穩實施。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 財 政 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