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2〕65號 關于調整盤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成員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2-09-05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2〕65號 關于調整盤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成員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鑒于原盤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成員變動,市政府決定調整盤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成員,調整后人員組成如下:
主 任 蹇 彪 市長
副主任 高 科 常務副市長
徐吉生 副市長
劉志虹 副市長
委 員 蓋 林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
王 巖 市財政局局長
郭長印 市監察局局長
林秀海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董桂林 市交通局局長
李之棟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
張志煥 市規劃局局長
張承奎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劉 剛 市消防局政委
雙臺子區區長
劉世杰 興隆臺區區長
劉洪濤 中油遼河油田公司規劃計劃處副處長
市規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局長張志煥兼任。
附件:盤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制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盤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與管理,建立科學民主的城市規劃決策新機制,保障盤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委會)有效行使職權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規委會的職責
盤錦市規委會是在市政府領導下的城鄉規劃的議事機構,負責研究和審議城鄉規劃建設的重大事項。其主要職責:
(一)審議城市總體規劃、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及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二)審議重大、重要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
(三)審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四)審議城鄉規劃方面的地方性技術標準和規定;
(五)審議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六)審定年度城鄉規劃編制計劃;
(七)審議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案件的處置方案;
(八)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二、規委會委員組成和工作機構
(一)委員組成
市規委會設主任1名,由市長擔任;副主任2-3名,由常務副市長或相關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消防局、市規劃局、兩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及遼河油田公司分管規劃建設的領導組成。委員因人事變動或其它原因調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職務的同志接任。
(二)工作機構
1.辦公室
規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局局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市規委會及專家委員會各項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負責市規委會及專家委員會會議紀要、審議意見及其他各種文件的起草、整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審議內容的公示,協助處理公眾意見;負責市規委會日常工作和對外聯系工作;履行市規委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2.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規委會聘請省內城市規劃、建筑、區域經濟、市政、交通、園林等多方面專家組成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專委會是負責為規委會審議和市政府審批規劃提供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的議事輔助機構和咨詢機構。受市規委會的委托,對上報規委會審議的議題或規劃方案進行技術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一并報市規委會審定。
三、例會制度
(一)規委會實施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依據城市發展建設需要報規委會主任同意后,可隨時召開。規委會會議由規委會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授權委托副主任主持,參加會議的人數不少于應參會委員的2/3。
(二)委員應按時參加會議,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書面向會議召集人(或規委會辦公室)請假。
(三)會議程序
1.規委會辦公室匯集上報規委會審議項目材料,提出審議議題初步意見,并報送主任、副主任。會議審議議題由規委會主任確定。
2.會議日程確定后,規委會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并準備審議事項有關材料。
3.會議基本程序
(1)會議召集人按會議議程主持會議,所有與會委員均需履行簽到手續,原則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規委會主任請假。到會委員符合規定人數,會議方可召開。
(2)由規劃主管部門或設計單位以多媒體或圖表形式向會議介紹提請審議(評議)事項或規劃方案主要內容,規劃綜合審查意見等,并解答委員的提問。
(3)委員進行審議,對需進行表決的事項或規劃方案進行當場表決。審議事項或規劃方案獲得參加會議委員人數2/3以上同意的,方可通過。
(四)會議審議、審定的事項以規委會名義下發會議紀要。規委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議意見起草會議紀要,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呈規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簽發。
(五)規委會會議做出的結論性意見和專家審查書面意見,作為項目申報單位組織修改完善規劃建設方案的依據。凡通過規委會技術審查的項目,由市規劃局上報市政府審批。
(六)規委會實行回避制度。凡審議項目與規委會委員本人或本單位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該委員在研究該項目時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說明并回避。
(七)會議材料屬內部文件,各位委員應妥善保管,或者在會后交回辦公室處理。會議列為機密文件資料的,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需要向社會公布的規劃,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布。
(八)規委會會議資料的查詢,由規委會辦公室統一負責接待與答復,委員不得透露會議的詳情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