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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2〕9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2-09-28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2〕9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9-28 瀏覽次數:216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聯合制定的《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推進我市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做好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以下簡稱化債)工作,加強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政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3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制止新債、核實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徹底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清理核實本地區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遺留債務(以下簡稱基建債務),各縣(區)政府在全面摸清本級政法機關基建債務底數的基礎上,本著先易后難、優先化解基層債務的原則,確定劃債順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成熟一批化解一批,確保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政法機關基建債務化解工作。

    二、清理化解債務范圍

    納入本次債務清理化解范圍的政法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含勞教系統)及上述部門的直屬、派出(駐)機構。納入清理化解范圍的債務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拖欠債務。2010年1月1日至本實施方案印發之日形成的債務,由各縣(區)政府參照本方案要求自行化解。

    三、償債資金來源

    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同級政府為主、中央和省級適當補助的原則籌集化解政法機關基建債務所需資金,按規定統籌落實本級化債資金來源。化債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籌集:一是本級財政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盤活閑置資產籌措的資金;三是其他可用于化債的合法收入。中央和省財政將連續三年安排部分化債資金對各地區進行適當補助,重點向基層傾斜。各縣(區)政府及政法機關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擠占挪用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各級政法部門要及時收回各種債權,減少債務負擔。

    四、工作步驟

    我市清理化解基建債務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清理核實債務。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工作部署,督促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審計、政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級政法機關基建債務逐項目、逐筆認真清理核實,嚴格界定債務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當年規定的建設標準,通過竣工決算審計和工程概算調整復核等程序,嚴格審核債務余額,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各級政法機關要根據鎖定的本級債務規模,按照債務主體、債務來源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并填報《政法部門基礎設施建設債務統計表》。各縣(區)財政部門對本級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匯總,經縣(區)政府批準后,于2012年7月13日前將清理核實結果及相關報表報送市財政局。市級政法機關的債務統計數據在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審計局審核確認后,以正式文件報送市財政局。各級政府對本地區政法機關清理核實基建債務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

    第二階段,審計認定債務。市審計局將組織縣(區)級審計機關對市級政法機關和各縣(區)報送的政法機關基建債務實施交叉審計確認,厘清債務形成原因和性質,鎖定債務余額。市財政局會同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政法等部門,對審計確認結果進行復核認定。

    第三階段,簽訂化債責任書。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根據全市基建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認定結果,研究提出全市化債工作意見,并提出中央和省化債補助資金分配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與各縣(區)政府簽訂化債責任書。各縣(區)政府按照化債責任書確認的債務規模,確定化債資金來源、化債順序及分期分批化債計劃等具體內容,制定本地區基建債務化解工作方案,于2012年9月1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四階段,清償債務。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化債計劃和方案,籌措化債資金,按規定程序開展基建債務清償工作。市財政局根據各縣(區)基建債務化解方案、工作計劃及工作情況,分期撥付中央和省級化債補助資金。各縣(區)政府要對本地區化債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定期進行專項檢查,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債務清償任務。

    第五階段,驗收總結。從2014年10月起,市政府按照與各縣(區)政府簽訂的責任書組織驗收。各縣(區)財政和政法部門于2015年2月10日前聯合向市財政局、市直政法部門報送化解政法機關基建債務情況報告。市財政局和市直政法部門匯總全市政法機關化解工作情況,報經市政府批準后,聯合向省財政廳、省直政法部門報送化解地方政法機關基建債務情況報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市政府對全市政法機關基建債務清理化解工作負總責。建立市化解政法機關基建債務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由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審計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含市勞教所)等部門組成。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化債工作,牽頭制定實施方案,分配中央和省級化債補助資金,監督指導各縣(區)化債工作任務落實;市發展和改革委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實施方案,會同審計部門確認債務規模及債務類型,規范政法機關基建投資項目管理,避免形成新債;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各級審計部門對全市政法機關基建債務實施審計,鎖定債務規模,分清債務形成的原因和性質,對化債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市級政法機關負責監督指導本系統各項化債工作的落實,加強基建項目管理,確保化債資金按要求規范使用。

    各縣(區)政府對本地區政法機關基建債務清理化解工作負責,并具體組織實施本級政法機關基建債務清理化解工作。要充分認識化解政法機關基建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協調部門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化解基建債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二)明確債務性質,分類化解債務

    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債務主體和債務性質等情況對基建債務進行分類,分別予以處理。一是厘清債務資金性質,按順序化解債務,優先償還拖欠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資款;二是對因物價上漲、人工費調整以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起的債務,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予以化解;三是對部分遷建項目,加快處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資產,所得資金優先用于償還債務;四是對存在爭議糾紛的債務,盡快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后予以化解;五是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形成的債務,要分清責任,其償債資金要通過處置、置換超面積建筑物、壓縮不合理開支等措施解決。

    (三)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規范運行

    各縣(區)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化債資金監管,防止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和冒領化債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對于能夠直接支付到施工單位及其他債權人的款項可以實行直接支付,減少償債資金撥付中間環節。建立債務臺賬,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直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已銷號的債務要及時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規范項目管理,制止發生新債

    各縣(區)政府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范投資保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1〕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切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和建設資金,不得違規舉借債務,避免形成新的債務。各級政法部門新增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和規范項目管理,杜絕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超規模超標準建設。

    (五)加大處罰力度,規范化債行為

    要堅持依法行政,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切實規范清理化解債務行為,強化對化解債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要扣回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化債補助資金以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如數追回資金外,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財政局

                                                                            市發展和改革委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