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3〕7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1-1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3〕7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盤錦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縣、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成員單位成立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每年年初,市政府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形式下達年度消防工作任務。每年年底,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對各縣、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于次年1月份前上報市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具體的考核實施細則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結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內容和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
第七條 各縣、區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對照年度消防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自評情況上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
第八條 考核工作組結合各縣、區自評情況,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予以優先考慮。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區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委員會作書面報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第十條 經市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報送市委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抄送市綜治委,作為市綜治考核評定各縣、區綜治工作的依據。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任務分工考核計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