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4〕34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4〕34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我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10號)要求,結合我市推進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工作實際,現就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增幅度。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436元/月調整為每人480元/月,調整幅度為10%;縣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348元/月調整為每人383元/月,調整幅度為10%。
(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調增幅度。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537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388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4300元,調整幅度為10%。
二、發放時間
調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認真測算調標資金需求,采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辦法足額落實資金,確保低保金和五保供養金及時足額發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是加強民生保障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及其民政、財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籌措保障資金,其他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確保及時全面完成保障標準調增工作。
(二)加強動態管理。低保標準提高后,要進一步做好動態管理工作,嚴格核對低保對象家庭的經濟狀況,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按新標準確定保障對象的進出和保障金的增減,堅決清理不符合條件的低保戶。
(三)做到應保盡保。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把低保救助工作落實到位,認真執行《遼寧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范》,擴大重病重殘人員救助范圍,將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符合單獨申請低保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四)加強低保邊緣對象管理。低保標準提高后,要迅速做好低保邊緣對象界定標準的調增工作,進一步加強低保邊緣對象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建立檔案名冊,落實救助措施,有效解決其相對貧困問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