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5〕7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盤錦市犬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8-17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5〕7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盤錦市犬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總體要求,加強對犬類管理的組織領導,推進我市犬類管理工作及時有序開展,市政府決定成立盤錦市犬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領導小組人員名單及成員單位
組 長:副市長
副組長:李長軍 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宋 健 市公安局副局長
成 員:郭 敏 市物價局副局長
賈興存 市民政局副局長
王立群 市財政局副局長
秦德林 市交通局副局長
李世財 市畜牧局副局長
田德順 市衛計委副主任
王立遠 市環保局副局長
周 滿 市法制辦副調研員
曲萬春 市綜合執法局副局長
藺海寧 市工商局副局長
游慶國 市規劃局副局長
叢東日 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辦公室主任宋健(兼),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邢永升擔任,具體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犬類管理大隊負責落實。各縣區(經濟區)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和組織機構,負責本地區犬類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各成員單位要確定1名聯絡員負責日常溝通協調工作。
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由公安機關牽頭負責犬類管理工作。市綜合執法、工商、畜牧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犬類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1.市綜治辦:負責對犬類管理工作相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落實犬類管理工作;研究解決犬類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犬類管理工作納入常態化、規范化管理軌道。
2.市公安局:負責受理個人飼養準養犬和單位豢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登記、注冊和審批;向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收繳養犬管理費,核發養犬許可證和犬牌,并按年度進行復檢;對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市工商部門指定犬類交易場所;會同市衛計、畜牧部門對擅自銷售人用和獸用狂犬疫苗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依據《遼寧省養犬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對違規養犬行為予以責令改正、強制收容、罰款和吊銷養犬許可證等處罰;對偽造、違規出具犬只免疫證明和絕育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處理;強制捕殺無證犬、狂犬和違規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建設、管理犬只收容所,對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單位和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和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只進行收容;對犬只傷人、擾民、交通事故等治安案件及相關案件予以查處;及時受理相關舉報、投訴;協調相關部門對犬類管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3.市民政局:負責協調、管理全市涉犬行業協會等民間團體,協助政府開展犬類管理等有關工作。
4.市財政局:負責將公安機關收繳的養犬管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對犬類管理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5.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犬只收容場所的土地審批(建設時執行)。
6.市綜合執法局:負責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對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丟棄死亡犬只、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私搭亂建犬舍、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或街面流動銷售無證犬活動等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負責犬只在戶外活動時的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工作。
7.市交通局:負責市民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等有關工作。
8.市衛計委: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狂犬病患者的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報告、調查處理工作;預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流行;開展預防狂犬病衛生知識宣傳;對被犬只咬傷人員及時開展醫療救治;負責犬類管理人員的狂犬病防疫;會同公安機關對擅自違規銷售人用狂犬疫苗行為進行查處。
9.市環保局:負責對全市犬只收容場所及養犬重點管理區開展環保監測。
10.市法制辦:負責對我市《盤錦市犬類管理辦法》等犬類管理規定及階段性或臨時性通告等進行制定、審核、修改。
11.市工商局:負責對從事犬只診療、養殖、交易等活動的場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協調全市犬類市場的管理,維護犬類市場秩序等有關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指定犬只銷售場所。
12.市規劃局:負責犬只收容場所的建設規劃(建設時執行)。
13.市畜牧局: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指導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準養犬和收容犬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對未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確定犬只無害化處理場所;對經檢疫診斷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犬類診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規模飼養場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防疫、消毒,并發放免疫證明;規范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種類和名稱,預防、控制和撲滅犬類狂犬病疫情,及時向市衛生部門通報疫情信息;按照國家標準確定犬只的免疫站點,并向社會公布;對從事犬只診療、養殖等活動的,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對申請養犬登記證的犬只進行品種鑒定,對是否納入準養犬范圍提出意見;會同公安機關對違規銷售獸用狂犬疫苗的行為進行查處。
14.市物價局:負責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對收費工作的監督檢查。
15.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出入境犬類的檢驗檢疫等有關工作。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