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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6〕5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6-04-25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6〕5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4-25 瀏覽次數:325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

    2.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

    3.取消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年度評價(年審)。

    4.取消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認可。

    5.取消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職業資格認可。

    6.取消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7.取消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8.取消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審批。

    9.取消二級注冊建筑師職業資格認定。

    10.取消對供熱建設單位、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熱用戶違反《盤錦市城市供熱管理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11.取消政府參與民營資本招投標環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除外)。

    12.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城市排水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將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將城市供水燃氣設施審批(供水設施建設審批、燃氣設施改動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因工程改裝、拆除、遷移供水設施審批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標合同許可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開發、勘察、設計、施工、建筑市場準入和企業出入境管理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出入境備案下放至縣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6.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備案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7.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合同備案管理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8.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備案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9.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不含超建高層項目)的抗震設防技術審查備案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0.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1.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受理備案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2.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證頒發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轄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補辦下放至縣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3.將市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墻改節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備案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4.將市區內建筑市場的監察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建設市場行政執法權(含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5.將市區內房地產開發計劃、平房區城中村改造計劃的編報和組織實施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6.將市區內新注冊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受理申報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7.將市區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8.將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9.將市區內環境衛生管理的行政執法權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0.將市區內道路及城市出入口的除雪任務、各類地下設施檢查井蓋的監督管理權、市環衛處直管的各類公廁、果皮箱的日常管理權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1.將市區內小街小巷的市容、市貌、道路、路燈、排水、綠化等市政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及管理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2.將商品房預售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3.將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審批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4.將移植、砍伐樹木、占用城市綠地許可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5.將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備案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6.將全市建筑起重機械、塔吊拆裝單位備案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7.將風景名勝區古跡開發、修繕審定審批委托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8.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9.將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批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0.將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審批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1.將工程類別確認下放至縣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2.將廉租房入住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3.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林豐路、向海大道、遼河路、中華路除外)下放至兩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4.將園林綠化方面的建設及維護管理(林豐路、向海大道、遼河路、中華路除外)下放至兩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5.將城區排澇管理權限下放至兩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6.將城區燃氣行業管理權限(燃氣經營許可除外)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7.將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全市范圍內跨縣區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審批)。

    38.將城市橋梁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下放至兩區(經濟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9.將轄區內房產維修管理下放至兩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0.將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考核。

    2.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證申請條件審核。

    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動態核查。

    4.施工許可網上審批、補辦。

    5.建設工程招投標網上申報。

    6.獨立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其他項權證、房屋登記證明。

    7.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備案。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的房屋登記職責劃給市國土資源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保障、房地產業、建筑業、市政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有關政策辦法并組織實施;提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統計、監測分析,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地產銷售及交易、房屋租賃、房屋修繕、拆改、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交易、物業管理、房屋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物業行業管理和全市范圍內跨縣區(經濟區)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管理;負責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收繳、使用、監管工作;負責房地產行業執法監督工作。

    (四)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擬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建筑業及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建筑業各類人員培訓教育、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注冊管理;負責建筑行業執法監督工作。

    (五)承擔城市建設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實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負責綠葉杯競賽的組織、協調及實施;負責城市防汛管理工作。

    (六)承擔規范及指導市政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建設及監督管理職責;研究擬定地方規范性文件、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燃氣(含燃氣經營許可)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執法監督工作。

    (七)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公用事業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供水、供熱、燃氣企業開展安全管理,對危害公用事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的行為及事故隱患進行依法查處;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及公用事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市宜居鄉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參與研究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發展戰略;負責起草、審核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報告、方案、決定、意見等文字綜合工作;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宣傳報導、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保衛、應急管理、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法規信訪科

    承擔有關城鄉建設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及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及審核等工作;組織開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專案稽查和專項稽查;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及投訴案件的辦理工作。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房地產開發、建筑施工及監理企業、勘察、設計、審圖、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機構以及商品混凝土、預制混凝土構件、管樁生產、物業(全市跨縣區設立的)等企業資質的審批;負責市財力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審批及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非行政許可項目的業務辦理工作。

    (四)房地產管理科

    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經濟的統計、研究與分析;擬定房屋征收、危房改造、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售、交易、評估、經紀和房屋交易、物業管理的規章并監督、檢查、指導實施;負責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指導、監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負責城區內房屋維修資金的業務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設管理科

    負責市財力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編制市政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綠葉杯”競賽的組織、協調、實施;負責宜居鄉村建設工作相關事宜。

    (六)建工處

    負責擬定全市建筑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建筑業企業及中介機構等資質的動態管理及核查;負責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定規范建筑市場各項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七)公用事業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市市政公用事業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指導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燃氣、供熱、環衛市場監管及安全生產監管,指導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環衛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負責對危害公用事業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合理的供水、燃氣、供熱、市容和環境衛生價格體系和財政補貼辦法。

    (八)質量安全科

    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指導、實施;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工作;協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危害建設安全、質量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九)計劃統計科

    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項目實施計劃,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實施市財力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前期手續辦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核工作,并組織竣工驗收。

    (十)財務審計科

    負責機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資金的核撥分配及執行情況的監督;負責財務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直屬企業稅務登記及依法納稅,監管國有資產經營情況;負責委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十一)組織人事科

    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干部、調配、考核及檔案管理;負責組織、宣傳、精神文明及老干部管理工作;負責群團等工作。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軟環境建設、行風建設、懲防體系建設和專項治理等工作;受理對本系統行政監察對象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查處;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申訴。

    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四、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人員編制57名。其中,主任(兼黨委書記)職數1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工會主席)職數1名、副主任職數4名;建設工程管理處處長職數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0名(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督查室主任職數各1名、專職督查員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7名。

    督查室主任、專職督查員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督查室主任職數收回后,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并加掛牌子。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污水處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指導污水設施建設、運營。

    (二)關于房屋產權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擬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