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5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4-25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5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對在農業植物檢疫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2.取消對在果樹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3.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主要農作物生產和經營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將植物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將申報無公害農產品審核委托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將申報綠色食品審核委托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5.將植物檢疫報檢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6.將對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7.將對假冒農藥(臨時)登記證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8.將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9.將對擅自分裝農藥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0.將對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1.將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2.將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經營種子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3.將對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4.將對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未包裝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5.將對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6.將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7.將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8.將對未按規定制作、保存轉基因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19.將對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0.將對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等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1.將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2.將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3.將農藥廣告內容審查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4.將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證核發下放至城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5.將對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6.將對擅自砍伐果樹、偷盜果品、破壞果樹及其他影響果樹生產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7.將對假冒授權品種行為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8.將對未使用注冊登記名稱銷售授權品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9.將對違法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0.將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果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1.將對擅自引種、推廣主要農作物品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2.將對無種子經營許可證收購、銷售種子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3.將對在植物檢疫中謊報受檢物品種類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4.將對銷售、推廣未經審定蠶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5.將對無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蠶種或者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6.將對未附蠶種檢疫證明、質量合格證銷售蠶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7.將對以不合格蠶種冒充合格蠶種、冒充其他企業(種場)名稱或者品種的蠶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8.將對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9.將對違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0.將對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1.將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2.將對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控制標準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灌溉農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3.將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4.對將與品種權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等物品及有關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5.將對違法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封存、沒收、銷毀的行政強制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6.將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行為進行調查、檢查、處理的行政強制權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7.將新選育或引進的蠶品種中試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8.將種子種苗產地檢疫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9.將企業申請市儲備糧資格的有效倉容標準下放至縣區(經濟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50.將非跨省引入動物隔離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的防疫條件審查與合格證的核發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1.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中小型種畜禽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2.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及監督管理,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監督管理,動物診療機構監督管理,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種畜禽違法經營行為監督管理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3.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變更場所地址或經營范圍,未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4.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制度及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5.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6.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7.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轉讓、偽造或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8.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違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構成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9.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違法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60.將轄區(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內動物診療違法行為處罰下放至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61.將大、中型畜禽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62.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市畜牧獸醫局(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2.將市服務業委員會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3.將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職責和草原登記職責劃給市國土資源局。
(四)增加的職責
1.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2.除跨省引入種用動物和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外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研究工作,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加大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力度,提升農產品生產標準化水平,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風險評估等體系建設,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機制,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學化水平。
3.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4.加強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5.加強對市直涉農部門綜合協調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有關“三農”工作、畜牧業、動物衛生、畜產品質量安全、草原生態與飼料業發展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農業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定全市種植業、糧食流通與儲備及農墾經濟、農村經濟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全市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和草原監督管理工作,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草原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及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負責農墾產業政策研究,指導國有農場產業結構調整和綜合改革,擬定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具體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對全市涉農部門農業項目規劃、資金投放、項目監管的總協調。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組織擬定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依法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六)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七)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減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八)研究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及農業產業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九)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宜農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擬定全市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平衡計劃和調控辦法并組織實施,保障駐軍、國家重點項目等糧油供應。
(十一)擬定全市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協調擬定市級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
(十二)研究制定農墾產業政策,指導國有農場產業結構調整和綜合改革;負責現代農墾示范建設工作;負責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承包、流轉、糾紛調解和監督管理;協調、推進國家、省各項惠墾政策落實。
(十三)指導全市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畜產品加工和規模飼養;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和草原資源的保護工作;負責飼料和草原監督管理,指導草原鼠蟲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四)負責食用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動物產品的監督管理;負責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治和撲滅工作;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管理和畜禽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獸醫執業人員和獸醫執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畜禽養殖業保險管理工作;負責獸用生物制品安全、飼料、獸藥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飼料獸藥的質量管理規范;負責全市種畜禽監督管理和繁育體系建設工作。
(十七)擬定畜牧業生產加工、草原保護與建設、動物衛生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畜禽屠宰監管與畜禽規模養殖糞污治理科技發展規劃和人才培訓規劃;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村經濟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計劃生育、綜治、雙擁、國防教育、政務公開、文字綜合等工作,承擔農業行業軟環境建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農委系統和牽頭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經營管理與法規科(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和承辦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負責農業法規和農業系統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農業產業政策落實,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落實農民直補政策和農業保險政策工作;承擔農業系統行政復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綜合協調工作。
(三)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負責農業產業化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負責農產品加工項目管理,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服務體系和市場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和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系統統計、數據分析及重點龍頭企業的評定;指導農業產業化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擬定休閑農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有關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市農業產業化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種植業與科教科
負責擬定全市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生產結構和布局調整;引進試驗推廣種植業生產技術;組織落實農作物良種補貼等惠農政策;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和肥料、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負責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管理與有關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承辦有關農業方面涉外事務;負責農業展覽、農產品出口工作。
(五)農村經濟綜合協調辦公室(縣域經濟工作辦公室)
承擔“在全市農業項目規劃、資金投放、項目監管等三個環節的總協調”的相關職責,負責對涉農部門農業項目實施計劃的審查、指導、調整,負責統一擬定全市農業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農業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立項前的統籌調查準備,建立全市農業項目庫;協調成員單位銜接項目內容,提出整合項目及整合投放項目資金的意見,負責監管項目實施及有關政策研究、制定、落實工作,負責督促各成員單位落實會商意見。
負責全市縣域經濟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市縣域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和措施,督促檢查縣域經濟運行情況,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統計報送全市縣域經濟數據信息;負責“一縣一業”協調工作及新農村建設和服務業集聚區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結構調整,負責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擬定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規劃建設并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全市大宗農產品、重要生產資料價格市場調研;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六)糧食調控科
負責實施“糧安工程”,擬定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負責落實中央和地方糧食購銷政策,組織開展政策性糧食收購;負責制定市級儲備糧油規模、布局以及收購、儲存和輪換計劃,并督促實施;負責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負責落實軍糧、救災救助等政策性糧食供應工作;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統計工作;負責承辦中央、省儲備糧代儲資格初審和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審定工作;負責協調糧食收購資金、市級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市級糧食風險金的管理工作。
(七)糧食監督檢查科
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與培訓;負責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負責對轄區內糧食經營者原糧質量安全,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以及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油計劃、數量、質量和儲藏技術規范執行情況的監管;負責全市糧油庫存檢查工作。
(八)糧食行業發展科(糧政科)
負責落實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政策,推進糧食現代物流、糧油加工和產業化經營工作;負責擬定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爭取國家、省、市投資項目及資金相關工作;負責糧油倉儲規范化管理、科學儲糧、安全生產、消防工作;負責指導全市糧食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工作,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開發新產品,實施品牌戰略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糧油精品工程與“放心糧油”工程建設工作;負責指導糧食企業加強生產質量管理,組織實施糧油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及有關技術規范等工作;負責糧食行業特有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市直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產和政策性財務掛賬管理工作。
(九)畜牧綜合科(預警監測辦公室)
負責制定和實施畜牧業、草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規模飼養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負責畜牧生產的預警監測與綜合調研、經濟分析工作;推進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和產業化經營。負責全市種畜禽生產監督管理及種畜禽繁育體系建設。組織草地資源保護、建設和利用工作,指導全市草原防火、鼠蟲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畜牧、草業基本建設項目;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有關畜牧獸醫的科技、教育、標準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技術示范工程;負責畜牧生產的預警與統計工作;負責畜禽生態養殖管理工作;負責省畜牧獸醫局審批項目的呈報審批及備案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畜牧獸醫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人才培養規劃。
(十)動物防疫監督科(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辦公室、市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科)
負責擬定全市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規劃;監督實施動物衛生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負責制定全市動物疫病的中、長期防治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動物傳染病以及與獸醫公共衛生相關的群發性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負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和獸醫公共衛生管理;負責動物防疫監督,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凈化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認證管理;負責獸醫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畜禽屠宰流通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全市畜禽定點屠宰工作;承擔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與評估領導小組、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對重大動物疫病的綜合防治,對突發重大動物疫病實施緊急處置;承擔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制定應急預案、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及應急預備隊伍的培訓與演練;負責獸醫執業人員和各類獸醫執業單位的管理;組織實施動物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組織動物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負責畜禽養殖保險管理工作。
(十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飼料工作辦公室、無公害畜產品辦公室)
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投入品監管的有關工作;承擔擬定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工作;協調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監管執法和農業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及業務培訓;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指導實施農產品包裝標識和市場準入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開展整頓和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工作;指導農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畜禽及其產品飼養、收購、屠宰、貯藏、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飼料、獸藥行業和無公害畜產品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負責對飼料、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計劃與財務科
負責研究提出全市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編制年度計劃,農業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有關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決算,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十三)黨群與組織人事科
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紀檢監察及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干部職工的考察、考核工作,制定干部培養、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宣傳思想工作、老干部及群團工作,承辦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編制、勞資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系統人事勞動情況綜合統計分析匯總工作,負責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3名。其中:主任(局長)職數1名、副主任(副局長)職數4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局長、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主任職數各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0名(含總畜牧師、總獸醫師、督查室主任職數各1名,專職督查員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6名。
1名副主任、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局長、督查室主任和專職督查員退休或轉任后,職數均收回。督查室主任職數收回后,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并加掛牌子。
五、其他事項
(一)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加掛盤錦市糧食局、盤錦市畜牧獸醫局、盤錦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牌子。
(二)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按分工負責食用農產品、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職責分工。在不動產登記五年過渡期內,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后,改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