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辦發〔2016〕6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盤錦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的補充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5-05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辦發〔2016〕6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盤錦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的補充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對《盤錦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盤政辦發〔2016〕28號)文件中第四條“籌資機制”的第(四)項“盈虧處理”內容予以調整和補充說明如下:
堅持合同期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在當年大病保險籌資額度的3%—5%之間。大病保險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盈利額度超出盈利率控制線以上部分,返還至城鎮居民醫保基金賬戶;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時,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商業保險機構分攤,具體分攤比例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同時支付給商業保險機構運營成本。非政策性原因發生的虧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分攤,運營成本也由商業保險機構自行承擔。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