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8〕4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8-08-23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8〕4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省政府令第315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遼政辦發〔2018〕3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縣(區)政府要依據《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結合市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機構職責情況,發布市、縣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市、縣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涉及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在本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凡未納入《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和縣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并納入清單管理。
三、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動態管理制度,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對涉及《盤錦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和縣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由相關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程序更新發布。
四、依照相關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托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事項,一律納入行政審批程序,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義務。
五、除經批準同意的外,各行政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要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與行政審批相關聯的中介服務事項;對申請人已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盤政辦發〔2016〕67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74號)同時廢止。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xlsx